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和未来经营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解释要求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2021年12月30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解释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日起施行并允许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2022年12月13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5号和解释第16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解释第15号的内容为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解释第16号的内容为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三)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解释第15号和第16号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对于解释第16号涉及的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公司根据准则要求,可以选择 2023 年 1月 1日起施行,也可以选择从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选择从发布年度即2022年开始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对于解释第15号的关于试运行的会计处理,基于公司所投资的项目主要为特许经营项目,解释第15号不会对本期及上期报表形成实质重大影响;对于解释第16号关于租赁交易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处理,截止本年度报告期末,公司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占总资产、总负债的比重较低,该项会计处理不会对公司的总资产和总负债产生较大的影响;对于解释第16号关于永续债利息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公司以前年度经营性税务亏损较大,截止本年度报告期末尚未全部弥补,该项会计处理不会对本期及上期报表形成实质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该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对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