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的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办理具体事项,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能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强力、徐友龙、李静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