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上〔2023〕306号
关于对宁波岭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岭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人。
经查明,宁波岭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12月8日,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方数科”)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宁波岭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岭楠”)与樊立、樊志签署《<关于放弃行使表决权的协议>之补充协议》,自2020年12月8日起,樊立、樊志放弃其直接
持有的立方数科40.71%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宁波岭楠成为立方数科控股股东,古钰瑭成为立方数科实际控制人。2022年3月,宁波岭楠减持立方数科股份1,263.4万股,减持金额7,887.83万元,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四条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宁波岭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四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宁波岭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宁波岭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