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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太照明: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2

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3-038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22年度,我们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认真、勤勉地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2022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 会议出席情况

2022年度我们出席董事会并列席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类型姓名应出席会议亲自出席会议委托出席会议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谢肖琳8800
张雅8800
股东大会谢肖琳3300
张雅3300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2年度任期内,作为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本年度,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如下:

1、2022年4月25日,在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关

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处置方案的议案》等多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同意上述议案。

2、2022年6月22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更正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和 2021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补充确认关联方并追认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议案》等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同意上述议案。

3、2022年8月1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更正的议案》、《关于2022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等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同意上述议案。

4、2022年9月20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关于修订<关于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同意上述议案。

5、2022年9月2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2022年1-6月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2022年1-6月份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等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同意上述议案。

6、2022年12月5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关于预计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等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并同意上述议案。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1、2022年度,我们通过电话、会议的形式,与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情况等,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参考性意见,以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2、2022 年度,我们十分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会议前认真审阅会议资料,会后仔细查看披露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从实际行动出发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根据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持续关注公司治理工作,认真审核公司相关资料,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问题提出建议;通过有效的监督和检查,并就此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四、培训和学习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注重学习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2022年度,我们积极参加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组织的相关培训活动。通过培训学习,进一步熟悉相关制度规则,能够更好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

五、其他情况

1、2022年任职期间,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

2、2022年任职期间,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3、2022年任职期间,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2022年度,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对独立董事各项工作的开展给予了大力的配合,我们能保证充足的时间履行职责,在董事会召开之前认真审阅议案资料,在董事会上充分发表审阅意见,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以上是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2年度履职情况的汇报。

2023年我们将继续本着诚信和勤勉的精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谢肖琳 张雅2023 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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