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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太照明: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2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 年4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勤勉、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2022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对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询问,我们认为:

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被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等违法违规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不存在不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3 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2023 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202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所处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我们同意《关于2023 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股东的合理回报与公司发展需求,具有合理性;决策程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2年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以有效贯彻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在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关于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相关情况的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相关情况的报告》,我们认为:

2022 年度,公司在内部制度建设、机构设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履职、决策程序运行、治理约束机制五个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公司关于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相关情况的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治理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相关情况的报告》。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谢肖琳 张雅2023 年4月1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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