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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股份:授权管理制度(2023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3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董事会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董事长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总经理一般应当召开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九)批准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重大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和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十)批准单个金额或在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以下的债务性融资项目。

第六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该授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1/2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事会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第七条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划分,按照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划分,按照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内的资金、资产运用及重大合同事项,在按规定履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一般性、经常性的业务合同文件,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授权人签署。

第十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和员工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对主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除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机处置的事项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职能部门或员工在经营管理中遇到超越其决策权限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逐级向有权限的决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不超过”、“以下”、“以上”包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修订后的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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