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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股份: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3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认真审慎地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2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2020年8月13日,公司董事会完成了换届选举工作,第四届独立董事由于团叶女士、王晓偶女士、魏龙先生组成。2021年9月15日,王晓偶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2021年10月13日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周润书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截至2022年末,公司第四届董事会3名独立董事为于团叶女士、周润书先生、魏龙先生。

于团叶,女,1971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位,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澳洲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多年来一直从事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研究,曾主持或参与上海市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市会计学会、国家自然基金、同济大学等项目的研究。1994年7月至今,任职于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现任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润书,男,1963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硕士学历,讲师,副教授,教授。1985年至1997年历任安徽建筑大学助教、讲师;1997年至2002年,任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会计师职务;2002年至2006年,任惠州学院讲师、副教授、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学校审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2006年2月至今,任东莞理工学院会计学副教授、教授、研究生导师。现兼任珠三角村镇改革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兼任深圳市越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东莞市华越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魏龙,男,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法学硕士学历。

1988年9月至1992年6月,在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无线电系学习,获得工学学士学位;1992年7月至2002年1月,在广东福地科技总公司任电子工程师、助理电子工程师,其中2000年6月至2002年1月兼职在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实习;2000年6月至2003年2月,任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2003年3月至2007年5月,任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其中2004年12月取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7年6月至今任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现任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2年度,我们积极出席公司会议,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5次董事会、2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周润书55002
于团叶55002
魏龙55002

(二)会议决议情况

审议议案时,我们认真审阅会议材料,依据自己的独立判断充分发表独立意见,为公司的规范运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为我们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及给予了大力支持,我们通过听取汇报、电话、电邮沟通等方式充分了解公司运营情况,积极运用专业知识促进董事会科学决策。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2年,公司独立董事秉承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对所重点关注的事项进行了审慎判断,具体情况如下:

1、关联交易情况

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客观性以及定价公允性、对公司及股东权益的影响等方面作出判断。本年度就公司2022年度的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2、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客观地对公司所有的担保和资金占用事项进行了严格的核查和监督,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对任何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3、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我们对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阅读和分析,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责权利一致的原则,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管责任,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4、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2年度公司未发生改聘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5、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股利分配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订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2年5月12日,预案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2022年6月9日,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及股利分配政策的有关规定,能够实现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6、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调整情况

2022年4月14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 号》,对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具体内容如下:

变更的主要内容解释第15号主要明确了三项业务:(1)试运行产出的有关

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运行销售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本项修订自2022 年1月1日起施行,但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2)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吸收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从财务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列示。(3)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应当采用全口径成本而非增量成本,即企业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独立意见。

7、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严格履行与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分红、股份限售等相关承诺。

8、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使广大投资者能够获取更多有关公司的信息,有助于提升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判断能力。

9、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解,认为公司进一步地强化内控体系建设和持续的优化,同时,公司的内部控制能够涵盖公司层面和业务层面的各个环节,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情况。10、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公司董事会目前有董事7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对相关事项分别进行审议,运作规范。

11、其他事项情况

(1)报告期内,没有独立董事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

(2)报告期内,没有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3)报告期内, 没有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我们本着独立、诚信与勤勉的态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我们积极关注公司经营管理、发展战略以及财务状况,并针对重大事项提出合理意见,尽职尽责,充分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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