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施丹丹2022年度述职报告本人作为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与要求,在2022年度的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2年度本人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2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13次,本人均亲自出席,没有缺席和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形。2022年,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5次,本人列席5次。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2022年1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对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关于会计估计变更发表独立意见。
2、2022年1月26日,对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3、2022年1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关于2022年度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发表独立意见。
4、2022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对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关于公司2022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表独立意见。
5、2022年4月11日,对关于收购北京立腾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6、2022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关于收购北京立腾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7、2022年5月31日,对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8、2022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9、2022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独立意见。
10、2022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独立意见。
11、2022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发表独立意见。
12、2022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独立意见。
13、2022年10月25日,对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14、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三、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2022年,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主席,本人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积极参与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2022年度,本人召集并出席了5次审计委员会工作会议,对公司定期报告、2021年度利润分配、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季度审计工作报告等事项进行审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绩效评价工作。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出席了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对公司2022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事项进行审议。
四、现场检查情况
2022年,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本人多次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对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等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对董事、高管履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了监督和核查,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认真地维护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定期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发展动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以及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和对外投资等相关事项,了解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公司治理情况,并在董事会上充分发表了独立意见。
2、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相关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
3、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以切实增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维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六、其他工作情况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
2、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议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本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4、未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022年,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2023年,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勤勉尽责,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提高董事会决策科学性,为客观公正的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独立董事:施丹丹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