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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股份: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葛顺奇)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2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独立董事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公司股东大会赋予的独立董事权利,密切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积极出席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2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一) 董事会会议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现场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委托出席原因
187110-

报告期内,本人应参加董事会18次,出席18次,未出现缺席且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应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会议召开前,本人认真阅读公司提供的会议材料,主动调查相关事项并获取信息,为独立决策提供充分依据;会议中,认真审议议案内容,积极讨论,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为原则,并谨慎表决。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变更、董事补选、高管人员的聘任和考核、变更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为公司提升治理水平、完善决策机制做出了努力。

(二) 股东大会

2022年度,公司召开了8次股东大会。本人参加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1年度股东大会。

2022年度,公司运转正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二、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审议过程未受到

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影响,所有发表的独立意见和专项说明均已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如下:

(一) 2022年2月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本人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 2022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本人对公司与泰达控股签署《资金池支持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 2022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本人对公司2021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审批2022年度担保额度事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 2022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本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泰达洁净材料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 2022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本人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财务信息修订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 2022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本人对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 2022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本人对公司变更会计政策、控股子公司2022年度担保额度进行内部调剂事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 2022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本人对补选公司董事、控股子公司2022年度担保额度进行内部调剂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 2022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本人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 2022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本人对公司2021年度绩效激励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一) 2022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本人对公司聘请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二) 2022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本人对注销二级子公司承德泰达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三) 2022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本人对公司审批2023年度担保额度事项、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本人十分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积极关注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和媒体报道。通过对公司公告文件的核查,本人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和公平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历来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专人接待投资者的来电、来访,并将接待反馈情况定期以《信息周报》、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反馈。公司充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和公司网站,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充分保护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三) 加强内幕信息管理

公司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日常工作中,由公司证券部负责执行登记制度,对经营沟通活动中涉及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时、完整地敦促其登记相关信息,并告知知情人应负的保密义务及因此承担的责任,切实做好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四) 持续关注现金分红及投资者回报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报告期内派发现金股利14,755,738.52元(含税)。本人认为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关于现金分红事项的规定,公司在经济利益增长的同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合理,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分配方案审议表决程序符合规定,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参加培训学习

2022年度,本人认真地学习了新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参加了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上市公司董监高履职规范及合规交易解析”培训,加强了对公司治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等的理解和认识,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

四、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一)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与其他委员共同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绩效标准进行审查。根据《公司章程》和《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激励方案、薪酬标准和绩效发放进行了审查,并发表了意见。

(二)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委员一起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根据《公司章程》和《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报告期内,本人一方面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的投资计划提出了合理建议;另一方面,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进行了科学的论证和审议,并发表了建设性意见。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等工作情况

2022年度,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机会多次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听取管理层关于公司经营、发展规划和规范运作等相关事项的汇报,与公司管理层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相关决议执行情况,公司内控管理体系建设情况等进行沟通;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与公司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保持沟通联系,确保对公司运营情况了解,通过个人的专业专长,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能。

六、其他事项

(一)2022年度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形;

(二)2022年度未发生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三)2022年度未发生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形;

(四)2022年度未发生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的情形。2022年度,公司所有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行权提供便利,并给予了大力支持,充分保障了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未发生影响、妨碍独立性的情形。2023年度,本人将继续秉承“恪尽职守 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忠实勤勉的履行独立董事义务,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为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葛顺奇2023年5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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