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强股份”或“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秀强股份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发表了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0号)批复同意,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14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4,773,869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9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23,999,997.93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审计费、律师费、股票登记费(不含增值税)人民币9,832,200.37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14,167,797.56元。上述募集资金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2月22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ZM10092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金额使用情况和结余情况
2022年度,公司未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户2022年12月31日余额合计为917,796,144.24元(包含利息收入和银行账户管理费)。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并经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前述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管理办法》的要求,2023年1月10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豫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宿豫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宿豫支行”)及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在上述银行开设了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账户类别 | 存储余额 |
光大银行南京分行 | 76490188022746536 | 募集资金活期存款专户 | 173,791,067.58 |
工行宿豫支行 | 1116030429300550532 | 募集资金活期存款专户 | 496,003,354.44 |
中国银行宿豫支行 | 507978248923 | 募集资金活期存款专户 | 248,001,722.22 |
合 计 | 917,796,144.24 |
注: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14,167,797.56 元,募集资金存储余额 917,796,144.24 元,差异原因主要是募集资金存储额中包含前期公司已垫付的发行费用 3,622,063.14 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四)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五)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22年度,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
六、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管理层出具的《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2022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会计师认为:秀强股份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秀强股份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主要核查工作
报告期内,保荐代表人通过资料审阅、现场检查、访谈沟通等多种方式,对秀强股份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主要包括查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对账单、中介机构相关报告、公司公告等资料,并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沟通交流等。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秀强股份2022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保荐机构对秀强股份董事会披露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毛林永 顾叙嘉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04月11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编制单位: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
单位:元
募集资金总额 | 923,999,997.93 |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0 | |||||||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0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0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0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0 | |||||||||
承诺投资项目 和超募资金投向 | 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1) | 本年度 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 累计投入金额 (2) | 截至期末投资进度(%) (3)=(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承诺投资项目: | ||||||||||
1.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 | 否 | 496,000,000 | - | - | - | 0.00 | - | - | - | - |
2. BIPV组件生产线项目 | 否 | 248,000,000 | - | - | - | 0.00 | - | - | - | - |
3.补充流动资金 | 否 | 180,000,000 | - | - | - | 0.00 | - | - | - | - |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 924,000,000 | - | - | - | - | - | ||||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 不适用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不适用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不适用 |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 | 不适用 |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 专户存储 |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 本公司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