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业务,需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公司委托理财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委托理财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证券投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审批标准如下:
(一)委托理财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委托理财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可以在该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层决定、实施具体的委托理财行为。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委托理财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六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及报告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具体负责: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核;
(二)筹措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委托理财操作过程中,根据与专业理财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专业理财机构进行结算;
(四)委托理财延续期间,随时密切关注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委托理财到期后,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公司财务部应当做好财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支持和保障理财产品投资相关工作。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第九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日常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应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或其他重大变化,须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定期、不定期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一条 在投资的理财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总裁、董事长,并采取应对措施。公司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要加强信息保密工作,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