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具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之后,办理可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付明仲 陆银娣 郝先经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