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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2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ESG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可不由上述程序产生。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当董事长在董事会任期内改选时,新当选的董事长自动当选为主任委员。当新当选的董事长原不是委员时,新董事长自动当选委员,原董事长自动卸任委员。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总裁办公会议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当总裁办公会议提出的投资、融资、发展战略等有关事宜拟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先提交战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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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查通过。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与总裁办公室会议的协调工作,证券投资部负责日常联络和战略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公司 ESG 相关规划、目标、制度及重大事项,审阅ESG 相关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建议;对 ESG 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分析,向董事会提出调整与改进的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总裁办公会议对提交战略委员会决策的事项进行预先评估,并由董事会秘书协调进行以下前期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总裁办公会议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总裁办公会议; (四)由总裁办公会议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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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总裁办公会议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不得晚于年度董事会,主要负责对公司上年度的投资、融资情况进行检查分析。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可不受上述时限限制。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总裁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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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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