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一届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出席了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宜的独立意见
1、我们认真审查了宋西全先生、迟海平先生、徐立新先生、马千里先生、姜茂忠先生、顾裕梅女士、董旭海先生的履历,未发现其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我们认真审查了宋西全先生、迟海平先生、徐立新先生、马千里先生、姜茂忠先生、顾裕梅女士、董旭海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工作绩效等情况,认为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
3、本次聘任经历了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审议等选聘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同意选举宋西全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长,徐立新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副董事长;同意董事会聘任迟海平先生为公司总裁;同意董事会聘任马千里先生、姜茂忠先生为公司副总裁,顾裕梅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
(财务负责人);同意董事会聘任董旭海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职业经理人聘任与考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职业经理人聘任与考核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聘任的职业经理人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制定的职业经理人2023年度考核方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及公司经营发展情况,指标制定科学合理,符合《职业经理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一届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吉法
金福海
程永峰
唐长江
二○二三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