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
大华核字[2023]009516号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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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 1-17 |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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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大华核字[2023]00951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由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莱特”或“公司”)转来的关于对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 8号)奉悉,本所作为雪莱特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就问询函中需要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核查说明如下:
事项1、2020年至2022年,你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3.34亿元、
1.55亿元和1.56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为4,358.74万元、-1.73亿元、2,460.91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2,454.75万元、-1.87亿元、-1.42亿元。
(3)前期,你公司未能向年审会计师提供大宇产业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外投资标的公司完整的财务资料,年审会计师针对其他非流动资产期末减值事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年审会计师因此对你公司2021年年报出具了保留意见。根据年审会计师最新出具的《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审核报告》,该事项的影响已经消除。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公司2021年度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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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事项在本期消除的判断依据,是否严格按照执业准则履行审计程序,审计证据的获取是否充分、适当 。
【会计师回复】
1、2021年度审计报告对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值事项出具保留意见的原因
(1)2021年末雪莱特大宇基金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母基金 | 持有份额比例 | 一级被投资单位 | 持有份额比例/持股比例 | 二级被投资单位 |
广东雪莱特大宇产业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雪莱特大宇”) | 32.14% | 珠海横琴堃铭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珠海横琴”) | 1.29% | 成都中云数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0.2% | 珠海横琴堃铭二期创业投资中心 | |||
2.89% | 宁波天安联创合盈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98.57% | 佛山市顺德区大宇智能制造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顺德大宇”) | 3.23% | 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江嘉利”) | |
0.52% |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利和兴”) | |||
4.04% | 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天劲”) | |||
0.76% | 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1)(简称“广东天劲”) |
注1:根据雪莱特、大宇资本、德鑫创业于2017年3月31日签订的《广东雪莱特大宇产业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德鑫创业出资认缴的1000万元,其中940万元专项投资于天劲股份,其余60万元提留作为管理费,其专项投资于天劲股份的全部收益和亏损由其承担,雪莱特大宇的其他合伙人不参与该部分收益的分配和亏损的分担。
从投资协议来看,雪莱特对雪莱特大宇的投资的决策表决权至少需要两方参与共同控制,投资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合营安排,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雪莱特投资对象属于基金合伙企业的份额,不属于公司制企业的股权,因此在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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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1年审其他非流动资产及减值审计情况
2021年度,因无法获取珠海横琴对外投资项目的已审财务资料,雪莱特公司主要采用资产基础法,在标的公司的未审报表及基金运营报告基础上,进行减值测算。另外,审计人员在查阅顺德大宇投资运报告及公开查询广东天劲公开信息时发现,因该公司资金出现短缺,供应商诉讼案件较多,公司出现较大的债务危机,经营困难,触发了若干赎回条款。因未能获得充分适当的资料,评估机构仅出具《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以财务报告目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涉及的其持有的广东雪莱特大宇产业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权益份额可收回金额价值分析报告》的咨询报告。
(3)本所出具保留意见的原因
本所未能获取大宇基金对外投资标的公司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无法对标的公司截止2021年12月31日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和审核,雪莱特管理层采用资产基础法所计提的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可能无法信赖,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因此,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审计意见的基础,针对该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发表保留意见。
2、2021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事项在本期消除的判断依据
针对2021年度的保留意见涉及事项,2022年度雪莱特公司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雪莱特大宇于2022年度对珠海横琴及利和兴项目进行了处置,截止2022年末,雪莱特大宇对外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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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基金 | 持有份额比例 | 一级被投资单位 | 持有份额比例/持股比例 | 二级被投资单位 |
雪莱特大宇 | 98.57% | 顺德大宇 | 3.23% | 浙江嘉利 |
3.23% | 广东天劲 | |||
0.61% | 广东天劲 |
(2)积极与雪莱特大宇管理人及被投资标的公司进行沟通,落实提供会计师及评估师需要的财务资料及其他资料;协调落实广东天劲聘任的审计机构及时出具2022年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在上述基础上雪莱特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对广东天劲2021年进行了重新评估,对雪莱特大宇基金两期评估结果如下:
(1)2022年末公允价值的评估结果及减值情况
单位:万元
一级投资标的名称 | 被投资标的名称 | 投资成本 | 持股比例 | 计算期末公允价值采用的方法 | 测算公允价值时获取的资料 | 期末公允价值 |
顺德大宇 | 浙江嘉利 | 2,992.00 | 3.23% | 市场法 | 评估报告 | 3,890.69 |
广东天劲 | 5,000.80 | 3.23% | 资产基础法 | 评估报告 | 516.34 |
评估机构参照同行业的可比公司对浙江嘉利按照市场法进行评估,对广东天劲则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在考虑持股比例的影响后,最终得出雪莱特大宇期末公允价值。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雪莱特公司2022年末对雪莱特大宇投资及减值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被投资单位名称 | 账面价值 |
广东雪莱特大宇产业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998.24 |
减:减值准备 | 1,470.05 |
合计 | 4,528.19 |
期末评估的公允价值 | 4,610.01 |
雪莱特公司2022年末持有的雪莱特大宇份额账面价值为4,528.19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为4,610.01万元,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余额,2022年末不涉及进一步减值。
(2)评估机构对2021年末顺德大宇投资标的公允价值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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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一级投资标的名称 | 被投资标的名称 | 投资成本 | 持股比例 | 计算期末公允价值采用的方法 | 测算公允价值时获取的资料 | 期末公允价值 |
顺德大宇 | 浙江嘉利 | 2,992.00 | 3.23% | 市场法 | 评估报告 | 2,977.70 |
广东天劲 | 5,000.80 | 4.04% | 资产基础法 | 评估报告 | 1,169.67 | |
合计 | 4,147.38 |
评估机构对2021年的重新评估结果与上一年的估计结果差异
63.46万元,按照雪莱特公司持有雪莱特大宇的比例96.80%以及雪莱特大宇持有的顺德大宇比例98.57%进行折算,在雪莱特层面影响损益金额为60.55万元,因重新评估结果与上一年的估计结果影响损益金额较小且低于重要性水平,雪莱特公司未对2021年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3)是否严格按照执业准则履行审计程序,审计证据的获取是否充分、适当
针对上一年度保留意见涉及的减值事项,本所执行了以下程序:
1)获取雪莱特大宇基金运营报告,了解及审核基金财务报表及运营情况;2)获取评估机构对基金2022年末的评估报告,以及重新对2021年基金公允价值的评估报告,核查评估机构的资质,复核评估所使用的估值技术和参数,复核评估师评估的基金公允价值计算正确性,评价重新评估的结果与上一年度估值结果是否存在重大差异;3)针对2022年已退出的投资项目,审核了股票交易账户清单、股权转让协议、回款银行流水等,并检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4)获取投资标的广东天劲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浙江嘉利2022年度财务资料进行审核,结合网络平台公开信息对其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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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进行测算;
5)通过企查查等网络平台查询公开信息,并实地走访核查对外投资项目,了解其经营情况等;
6)进一步分析2022年末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金额是否恰当、准确。
通过执行以上审计程序及获取审计证据,我们认为相关的审计证据的获取充分、适当,2021年度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已消除。
事项2、你公司破产重整中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于2022年12月21日完成转增并过户至管理人账户,同日,佛山中院裁定确认你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由于破产重整事项,你公司在2022年度共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61亿元。请你公司补充说明破产重整收益确认时点、会计处理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业意见。【公司回复】
1、破产重整收益确认时点
(1)《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1-20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
对于上市公司因破产重整而进行的债务重组交易,由于涉及破产重整的债务重组协议执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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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常应在破产重整协议履行完毕后确认债务重组收益,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上述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
(3)《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P407)的相关规定“……如果A公司在2×12年12月31日前已将需以现金清偿的债务对应的现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需清偿给债权人的股票也过户到管理人指定账户,可以视为存在确凿证据表明破产重整协议执行过程及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消除,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
(4)根据公司重整计划,雪莱特公司已将资本公积350,552,922.00元转增股本,根据普通债权超过15万元的债权人受偿方式选择情况,用于抵偿债务的股票数量为 23,289,274 股,对应抵偿债务 110,856,944.24 元,剩余 327,263,648 股由投资人以1.2元/股认购,对应投资款 392,716,377.60 元,截至2022年12月15日,重整投资人已支付完毕全部投资款。
2022年12月20日,公司此次司法重整新增的合计350,552,922.00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2022年12月23日,管理人将新增股份过户至重整投资人及选择以股抵债的债权人。
2022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佛山中级法院下达的【(2022)粤06破4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确认雪莱特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综上,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可以视为存在确凿证据表明破产重整协议执行过程及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消除,故公司债务重组收益应在2022年度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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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重整的会计处理过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调整后总股本762,071,569 股为基数,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 350,552,922 股股票(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在中国结算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公司账务处理上增加股本350,552,922.00 元,同时减少资本公积350,552,922.00元,
(2)公司收到的投资相关款项的会计处理
投资人以1.2元/股认购327,263,648 股,对应投资款 39,271.64万元,截至2022年12月15日,重整投资人已支付完毕全部投资款。因此公司在收到上述投资款项后,账务处理上增加银行存款39,271.64万元的同时,增加资本公积39,271.64万元。
(3)按重整计划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1)重整债务偿还方案
2022年12月2日,雪莱特公司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破40号】《民事裁定书》,佛山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雪莱特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公司《重整计划》中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如下
(a)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即各笔有财产担保债权以其对应的担保财产评估价值为限,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受偿;各笔有财产担保债权超过对应的担保财产评估价值部分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受偿。
(b)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和股票形式受偿。普通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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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以债权人为单位,其中每家债权人:
1.15 万元以下(含 15 万元)的债权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受偿。
2.超过 15 万元的债权部分,以雪莱特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抵债的方式受偿,抵债价格为 4.76 元/股,预计每 100 元可获得约 21 股(若股数出现小数位,则去掉小数点后数字,在个位数上加“1”)雪莱特股票。考虑到部分债权人及时回收现金的需求并简化普通债权受偿手续,重整计划赋予债权人选择权:可以放弃受领抵债股票,要求雪莱特就普通债权超过 15 万元的部分按照 50%的比例支付现金。债权人选择现金受偿而放弃受领的股票,由重整投资人予以认购。
雪莱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雪莱特的债权不占用本次重整偿债资源,不通过雪莱特的重整取得偿债现金及股票。
(c)劣后债权
劣后债权不予清偿,不占用重整偿债资源。
2)重整债务重组收益计算过程
根据佛山中级法院下达的【(2022)粤06破4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法院已经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因此依据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确认债务重组损益,各分类明细如下:
单位:元
债权类别 | 债权金额① | 分配股票数量② | 分配现金金额③ | 重整收益④=①-(②*2.58+③)(注2) |
1、财产担保债权(有担保财产评估价值部分) | 267,499,525.42 | --- | 267,499,525.42 | --- |
2、小额普通债权(15万元及以下金额) | 11,160,312.77 | --- | 11,160,312.77 | --- |
3、大额普通债权(超过15万元) | 281,420,211.58 | 23,289,274.00 | 85,281,638.62 | 136,052,246.04 |
4、劣后债权 | 26,836,760.44 | --- | --- | 26,836,760.44 |
5、其他(注1) | --- | --- | 2,240,700.32 | (2,240,700.32) |
合计 | 586,916,810.21 | 23,289,274.00 | 366,182,177.13 | 160,648,3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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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其他系以前年度法院强制划扣的公司款项,由于法院已支付给申报债权人,将其一并转入重整收益。注2:转股计算的公允价值为2.58元/股(按债权人转股过户当天2022年12月23日的收盘价来计算)。
根据重整计划,产生债务重组收益16,064.83万元,形成资本公积6,008.63万元【债转股数量23,289,274.00股*2.58元/股】,同时减少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计负债等债务合计58,691.68万元。
3、破产重整的会计处理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十条规定: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相关资产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规定: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
“六、关于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债务人以单项或多项金融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偿债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综上,公司已按上述规则进行了相应处理,公司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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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回复】
1、我们主要执行了如下审计程序:
(1)获取公司司法重整计划,以及与重整相关的法院文书,结合终结重整程序的日期,评价债务重组收益是否记录在恰当的会计期间;
(2)检查债权申报情况,将管理人确认,法院裁定的债权与财务账面实施核对;
(3)访谈重整管理人,了解司法重整的整体进程,重整进展情况、后续工作内容等,关注债权人申报但管理人暂缓确认的债权与账面记录的差异;
(4)根据重整方案,重新计算需清偿现金、股票数量及债务重整收益,复核会计处理的准确性;
(5)获取管理人账户银行流水,对管理人账户实施函证程序,获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股份转增股票、以股抵债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并与已重新计算的股票数量及账面记录进行核对;
(6)检查与债务重组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2、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截至2022年12月15日止,雪莱特公司重整投资人已支付完毕全部投资款39,271.64万元;2022年12月21日收到了佛山中级法院下达的【(2022)粤06破4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确认雪莱特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经本所审验,截至2022年12月23日止,雪莱特公司已将资本公积350,552,922.00元转增股本,并已将股份变更登记到重组投资人及债权人名下;截止2022年12月31日,雪莱特公司已累计现金支付重组债权人款项18,976.94万元(含以前年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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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划扣224.07万元),暂缓支付提存金额为17,641.28万元。
雪莱特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等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判断破产重整涉及的债务重组协议执行过程及结果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在2022年度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符合相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案例8-04破产重整收益与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相关内容,按转增股份过户到相关债权人日期即2022年12月23日收盘价2.58元/股计算公允价,公允价值选取合理。
综上,我们认为雪莱特公司破产重整收益确认时点是恰当的,重整收益计算及会计处理过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事项7、报告期内,你公司存在多项诉讼事项。请以列表形式说明针对各项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况及计提依据,是否符合谨慎性原则,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发表专业意见。
(1)各项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况及计提依据,是否符合谨慎性原则,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回复】
1、各项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况及依据
截止2022年12月31日,预计负债的明细情况如下:
主体 | 类别 | 预计负债金额 |
广东雪莱特 | 对富顺光电的担保事项 | 35,640,022.44 |
广东雪莱特 | 诉讼费、律师费等 | 2,321,300.69 |
广东雪莱特 | 暂缓确认债权(注1) | 2,459,876.77 |
广东雪莱特 | 法院执行费(注2) | 805,646.59 |
汽车智能 | 违约利息 | 3,444,620.27 |
汽车智能 | 违约金、诉讼费用、保全费 | 527,488.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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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 类别 | 预计负债金额 |
中山雪莱特 | 应收退货款(注3) | 76,034.02 |
合计 | 45,274,989.45 |
注1:截止期末仍存在7笔债务,债权人已申报,但由于债权人资料提供不全等原因,双方均未确认,公司按债权人申报金额补计提预计负债;
注2:公司截止期末存在部分案件需支付法院案件执行费80.56万元;
注3:公司线上销售为自营模式的,根据以往经验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确认与相关的退货成本7.60万元。公司期末涉诉主体为雪莱特本部及其子公司佛山雪莱特汽车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智能”),预计负债计提依据为判决文书或诉讼文书,其中对外担保余额有偿还的按偿还后余额计算。具体如下:
(1)雪莱特本部
1)对外担保形成预计负债由于为原子公司富顺光电借款提供担保,雪莱特公司承担7,068.00万元的连带责任,雪莱特公司在2022年执行完成破产重整后,依照重整计划,对富顺光电担保应支付金额已进行提存,涉及金额3,564.00万元,仍在预计负债中核算。
单位:元
被担保方 | 债权人 | 最高担保本金金额 | 破产重整前承担担保金额(本金加利息) | 执行重整计划后应承担支付的预计负债金额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富顺光电 | 建设银行漳州龙文支行 | 40,000,000.00 | 40,000,000.00 | 20,075,000.00 | 2018/8/23 | 2022/8/23 |
富顺光电 | 浦发银行漳州分行 | 10,000,000.00 | 12,771,131.27 | 6,460,565.64 | 2018/11/10 | 2020/12/29 |
富顺光电 |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70,000,000.00 | 9,229,947.84 | 4,689,973.92 | 2017/1/10 | 2022/1/23 |
富顺光电 |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 40,000,000.00 | 8,678,965.78 | 4,414,482.89 | 2017/6/30 | 2020/6/30 |
合计 | --- | 160,000,000.00 | 70,680,044.89 | 35,640,022.45 | --- | --- |
2)供应商诉讼形成的预计负债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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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名称 | 诉讼标的金额 | 计提/测算的利息金额① | 计提的违约金/公司承担的诉讼费② | 合计③=①+② | 计入会计科目 |
供应商1 | 2,007,380.00 | 764,276.48 | 16,821.63 | 781,098.11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2 | 41,179.00 | 10,720.70 | 846.53 | 11,567.23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3 | 202,893.92 | 75,973.63 | 2,171.71 | 78,145.34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4 | 576,985.50 | 198,275.28 | 4,251.39 | 202,526.67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5 | 1,718,995.28 | 365,244.54 | 14,050.00 | 379,294.54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6 | 586,700.88 | 209,166.81 | 8,287.01 | 217,453.82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7 | 239,171.80 | 87,577.57 | 2,493.79 | 90,071.36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8 | 32,040.37 | 12,950.74 | 690.91 | 13,641.65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9 | 317,012.12 | 104,195.28 | 5,132.65 | 109,327.93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10 | 20,000.00 | 2,208.50 | 300.00 | 2,508.50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11 | 470,909.50 | 395,507.20 | 5,666.00 | 401,173.20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12 | 133,455.97 | 32,957.77 | 1,534.56 | 34,492.33 | 预计负债 |
合计 | 6,346,724.34 | 2,259,054.51 | 62,246.18 | 2,321,300.69 |
注:上表中的供应商诉讼标的金额,公司在应付账款(或应付暂估)会计科目中核算。
公司根据判决文书测算的涉及供应商诉讼利息金额225.91万元,计提的违约金或公司承担的诉讼费金额为6.22万元,合计计入预计负债金额232.13万元。
(2)子公司汽车智能涉及诉讼明细
单位:元
原告名称 | 诉讼标的金额 | 计提/测算的利息金额① | 计提的违约金/公司承担的诉讼费② | 合计③=①+② | 计入会计科目 |
供应商1 | 882,187.00 | 432,746.56 | 17,492.06 | 450,238.62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2 | 103,072.69 | 48,023.53 | 6,610.43 | 54,633.96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3 | 62,037.97 | 4,852.91 | 1,345.48 | 6,198.39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4 | 341,420.00 | 167,357.68 | 5,437.75 | 172,795.43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5 | 335,705.50 | --- | 3,171.12 | 3,171.12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6 | 54,512.00 | 24,116.56 | 1,146.52 | 25,263.08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7 | 1,119,792.04 | 446,072.71 | 12,439.06 | 458,511.77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8 | 86,719.00 | 37,086.63 | 1,061.00 | 38,147.63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9 | 102,660.00 | 51,990.23 | 2,160.00 | 54,150.23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10 | 895,495.49 | 97,726.49 | 358,484.08 | 456,210.57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11 | 122,320.72 | 19,896.99 | 2,897.00 | 22,793.99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12 | 52,640.00 | 13,100.27 | 1,141.00 | 14,241.27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13 | 40,083.39 | 12,184.19 | 401.04 | 12,585.23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14 | 132,583.81 | 33,340.87 | 2,970.00 | 36,310.87 | 预计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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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名称 | 诉讼标的金额 | 计提/测算的利息金额① | 计提的违约金/公司承担的诉讼费② | 合计③=①+② | 计入会计科目 |
供应商15 | 276,908.00 | 97,258.34 | 2,726.82 | 99,985.16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16 | 567,862.00 | 241,336.66 | 8,000.00 | 249,336.66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17 | 40,040.83 | --- | --- | ---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18 | 1,321,099.00 | 412,214.61 | 13,344.95 | 425,559.56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19 | 112,822.63 | 44,346.60 | 1,278.23 | 45,624.83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20 | 38,773.64 | 15,384.02 | 384.67 | 15,768.69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21 | 144,814.00 | 54,434.82 | 1,598.14 | 56,032.96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22 | 92,247.82 | 23,905.10 | 17,783.76 | 41,688.86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23 | 321,350.47 | 124,043.96 | 3,164.97 | 127,208.93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24 | 79,195.89 | --- | --- | ---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25 | 38,109.50 | 15,343.16 | 777.47 | 16,120.63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26 | 119,321.00 | 14,844.20 | 1,800.00 | 16,644.20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27 | 522,901.02 | 212,044.92 | 9,277.52 | 221,322.44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28 | 1,969,555.00 | 648,188.63 | 1,036.00 | 649,224.63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29 | 218,441.63 | 83,849.73 | 4,600.00 | 88,449.73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30 | 40,200.00 | 15,161.10 | 1,402.00 | 16,563.10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31 | 160,189.84 | --- | 39,663.00 | 39,663.00 | 预计负债 |
供应商32 | 217,966.47 | 53,768.80 | 3,894.58 | 57,663.38 | 预计负债 |
合计 | 10,613,028.35 | 3,444,620.27 | 527,488.65 | 3,972,108.92 | --- |
2、是否符合谨慎性原则
针对期末的各项诉讼,公司充分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对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进行合理的估算,按照最佳估计数确定预计负债的金额,估算过程保持必要的谨慎,未多计资产或利润,也未少计负债或费用,公司对各项诉讼的计提是符合谨慎性原则的。
3、对各项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公司承担的未决诉讼虽然是正在进行中的诉讼,但该诉讼是企业因过去的经济行为导致起诉其他单位或被其他单位起诉,这是现存的一种状况而不是未来将要发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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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同时该事项是由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来决定,因此适用或有事项准则。
由于涉及的未决诉讼是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相关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公司涉及的未决诉讼满足相关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的条件。因此,公司对未决诉讼在预计负债及相关的损益科目中核算。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一章第六条(十一)中对财务担保的描述,“财务担保合同,是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偿付债务时,要求发行方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公司对富顺担保满足准则的定义,属于财务担保合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八章第四十六条(四)损失准备,是指针对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准备。
因此公司对富顺担保形成的义务在预计负债及信用减值损失科目中核算。
综上,公司对各项诉讼的计提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的。
【会计师回复】我们重点关注相关诉讼的真实性以及金额的准确性,并执行以下程序进行核查:
(1)我们获取了公司诉讼明细表、担保明细表以及其他涉及披露的事项,核查披露的涉及诉讼案件是否准确、完整;
(2)对公司聘请的诉讼律师进行了函证,了解诉讼案件的进展;
(3)我们获取相关的所有法律诉讼文件、判决书、裁定书,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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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情况,对公司财务费用、预计负债等科目核算是否准确、适当进行复核;
(4)结合司法重整债权人债权申报及公司入账情况、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况分析公司债务的合理性。通过我们的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各项诉讼的计提依据是充分的,公司2022年对各项诉讼的确认预计负债的金额符合谨慎性原则,相关的会计处理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的。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中国·北京 | 方建新 |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刘泽楷 |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