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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2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2023年4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资金需求、股东回报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关于利润分配的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体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在过去的审计服务中,能够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表现出良好的执业操守,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其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公司本次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负责为公司提供各项审计及相关服务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已经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评价体系,总体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在经营活动中予以执行,在所有重大决策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公司2022年度不存在财务报告相关及非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已制订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本次申请综合授信是为了保证流动资金周转及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公司能有效防范风险,决策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本次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度为子公司担保额度的预计,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求,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的长远发展,风险可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计划的议案》,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李 澄 徐光华 顾卫平

2023年4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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