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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2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定期)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审核公司提交的以下议案的相关材料,基于独立的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2022年度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子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惠州市金龙羽电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金龙羽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申请开立保函或修改已开立的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除上述担保外,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之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提供的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及其余额表的情况,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已经出具了专项说明。

我们认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三、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结果,2022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1,867,282.82元,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为-6,832,852.05元。公司合并报表2022年度净利润加上调整后的年初未分

配利润701,896,310.75元,减去2022年已实施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股利86,580,000元及本期计提法定盈余公积0元,2022年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837,183,593.57元;母公司2022年度净利润加上调整后的年初未分配利润293,333,539.58元,减去2022年已实施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股利86,580,000元及本期计提法定盈余公积0元,2022年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199,920,687.53元。根据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考虑到股东利益及公司长远发展需求,公司拟以2022年12月31日总股本432,900,000股为基数,以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元(含税),共拟派发现金股利86,58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存以后年度分配,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我们认为,董事会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不存在超额或不足分配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之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过对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核查,并对《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阅,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形式、内容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保证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提高公司经营质量;对于各项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制度、经营管理制度以及财务控制制度,我们提请经理层在今后的运作中继续强化执行力度,以保障公司合法合规运行。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中对公司内部控制的

整体评价是客观的、真实的,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同意通过本报告。

五、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之独立意见经核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公司续聘中审亚太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实际情况,有利于加快公司的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短期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之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短期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短期闲置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短期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之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降低经营风险,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且公司制定了《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认可公司出具的《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九、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之独立意见

此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属于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的采购行为,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参照非关联方交易条款,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交易金额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董事会表决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并获得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定期)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彭 松

独立董事:丁海芳

独立董事: 谷仕湘

2023年4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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