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彤程新材”、“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司”)于2018年6月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公司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该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0年8月31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9月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担任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自证券上市之日起的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即截至2022年12月31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该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招商证券继续履行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工作。
截止目前,彤程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期限均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保荐机构将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公司名称 |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代码 | 603650.SH |
股票简称 | 彤程新材 |
注册资本 | 59611.9625万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25层2501室 |
法定代表人 | Zhang Ning |
董事会秘书 | 郝锴 |
联系电话 | 021-62109966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年报披露时间 | 2023年4月12日 |
三、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
法定代表人 | 霍达 |
保荐代表人 | 韩汾泉、兰利兵 |
联系电话 | 010-50838968 |
四、保荐工作概述
彤程新材2020年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2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保荐机构为招商证券。招商证券指派韩汾泉、兰利兵担任彤程新材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督导和核查;持续
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承诺事项;协助发行人完善对外担保的有关制度,并进行定期检查其执行情况;督促发行人完善并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经常性对发行人进行走访和核查,督导其有效执行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等制度;根据相关公开承诺及约定,督促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对发行人督导期内各年度报告进行审阅。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上市公司能做到及时发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及时告知保荐代表人;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露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督导期内没有发现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违法的情况,也未发现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彤程新材两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彤程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按照披
露计划使用完毕。截至2022年12月31日,彤程新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累计745,359,342.80元,收到募集资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现金管理投资收益扣减手续费净额为人民币14,515,187.42元,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转出人民币50,000,000.00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8,988,259.17元。保荐机构对彤程新材的持续督导期间已届满,但鉴于上市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继续对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监督职责,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除上述事项以外,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韩汾泉 | 兰利兵 |
法定代表人(签名):
霍 达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 4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