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
度》等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就本次聘请审计机构事宜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并提供了相关资料。我们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2.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3.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承担公司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审计的能力,我们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陈及、肖珉、袁吉锋
二○二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