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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通燃气: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2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2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能力、发展阶段与目标、现金流量状况、股东合理投资回报等因素,保持了分红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事项的审批程序,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向广大投资者披露详细情况,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关于公司2022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公司2022年度内控评价报告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担保事项安排主要是为了满足该等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及项目投资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上述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相关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的核算及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薪酬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该薪酬方案。

六、关于确认及预计在关联银行存贷款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在关联银行存贷款业务系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的资金存贷行为,利率由银行以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业务和经营的独立性,

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在该等关联银行办理存款、贷款业务,属于正常的日常经营行为。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国家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规定,未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七、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继续聘任其担任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没有异议,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执业资格,能够满足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需求,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同时,该所为本公司审计业务签字的注册会计师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文件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八、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及以前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核实,作出以下说明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履行了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累计对外提供的担保金额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额度范围内,不存在违反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发生。

(二)截至报告期末,公司除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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