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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通燃气: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洪通燃气
证券代码605169
注册地址地址位于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延安路37号40-6
法定代表人刘洪兵
董事会秘书秦明
证券事务代表吴松
联系电话0996-261306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 年 10 月 3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或“保荐机构”)对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通燃气”、“发行人”或“公司”)的保荐工作期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发行保荐工作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截至2022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结束,但鉴于发行人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会继续为该事项履行持续督导义务至全部完成)。西部证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勤勉尽责地完成了对洪通燃气的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保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西部证券就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高管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进行充分详细的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提交申请文件后,西部证券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

核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阶段完成了以下工作:

1、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情况

(1)持续督导期间,西部证券根据相关公开承诺及约定,督促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2)持续督导期间,西部证券协助并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规章制度,逐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关注并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上述各项规章制度。

2、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西部证券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西部证券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并发表意见。

4、其他持续关注事项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西部证券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业绩、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情况、股权变动情况、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采购和销售变化情况、核心技术变化情况、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等事项。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洪通燃气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洪通燃气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洪通燃气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洪通燃气持续督导期间,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洪通燃气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洪通燃气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洪通燃气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

保荐代表人:

周会明

张亮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齐冰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 4月 11 日

保荐代表人:

周会明

张亮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齐冰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 4 月 1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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