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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新能科:关于挂牌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1

证券代码:300072 证券简称:海新能科 公告编号:2023-044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挂牌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

一、交易概述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09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2年10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拟通过挂牌方式转让控股子公司黑龙江三聚北大荒生物质新材料有限公司52%股权的议案》、《关于拟通过挂牌方式转让全资子公司南京三聚生物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关于拟通过挂牌方式转让控股子公司北京三聚绿源有限公司80.0235%股权的议案》,为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加快公司产业转型升级步伐,集中资源聚焦公司生物能源产业,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同意公司转让所持控股子公司黑龙江三聚北大荒生物质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聚北大荒”)52%股权、全资子公司南京三聚生物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三聚”)100%股权、控股子公司北京三聚绿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聚绿源”)80.0235%股权。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三聚北大荒、南京三聚和三聚绿源将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公开挂牌转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09月24日、2022年10月14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拟通过挂牌方式转让控股子公司黑龙江三聚北大荒生物质新材料有限公司52%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68)、《关于拟通过挂牌方式转让全资子公司南京三聚生物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9)、《关于拟通过挂牌方式转让控股子公司北京三聚绿源有限公司80.0235%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75)。

1、2022年10月31日,三聚北大荒在北交所正式挂牌,首次公开挂牌公告期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2022年10月31日至2022年11月25日,转让底价2.991818万元。2022年12月,公司从北交所获悉截至目前,三聚北大荒52%股权转让项目征得3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于三聚北大荒52%股权项目挂牌转让期间,公司获悉三聚北大荒应收账款欠款方拟偿还约829.83万元款项,为了保障公司利益,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公司管理层根据有关授权,决定终止三聚北大荒52%股权转让。经公司申请,北交所于2022年12月01日终结三聚北大荒52%股权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0月31日、2022年12月02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黑龙江三聚北大荒生物质新材料有限公司52%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84)、《关于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黑龙江三聚北大荒生物质新材料有限公司52%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88)。

2、2022年10月31日,南京三聚在北交所正式挂牌,首次公开挂牌公告期为2022年10月31日至2022年11月25日,转让底价1,840.92万元。2022年11月30日,鉴于南京三聚在公告期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情况和有关授权,决定终止南京三聚100%股权转让。经公司申请,北交所于2022年11月30日终结南京三聚100%股权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0月31日、2022年11月30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南京三聚生物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关于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南京三聚生物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86)。

3、2022年11月25日,三聚绿源在北交所正式挂牌,首次公开挂牌公告期为2022年11月25日至2022年12月22日,转让底价2.408334万元。2022年12月02日,鉴于三聚绿源在公告期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为了明确公司持有债权收回条件,保障债权正常回收,公司管理层根据相关授权,决定终止三聚绿源

80.0235%股权转让。经公司申请,北交所于2022年12月01日终结三聚绿源

80.0235%股权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1月25日、2022年12月02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北京三聚绿源有限公司80.0235%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85)、《关于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北京三聚绿源有限公司80.0235%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2-087)。

经公司申请,三聚北大荒52%股权项目、南京三聚100%股权项目和三聚绿源80.0235%股权项目(以下简称“3宗转让项目”)重新在北交所公开挂牌转让,挂牌公告期为2023年01月20日至2023年02月21日,转让底价不变,分别为

2.991818万元、1,840.92万元和2.408334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01月20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挂牌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2023年04月03日,公司收到北交所《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截至信息披露公告期满,上述3宗转让项目征得意向受让方1个。经北交所审核,意向受让方黑龙江红兴隆农垦聚隆生物质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红兴隆”)符合受让条件,公司已对黑龙江红兴隆予以资格确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挂牌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

二、交易进展情况

今日,公司就上述3宗转让项目分别与黑龙江红兴隆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及《产权交易补充合同》。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就三聚北大荒52%股权项目与黑龙江红兴隆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及《产权交易补充合同》

1、《产权交易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黑龙江红兴隆农垦聚隆生物质新材料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黑龙江三聚北大荒生物质新材料有限公司

第一条 产权转让标的

1.1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52%股权。

1.2甲方就其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所认缴的出资10,92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缴清9,500.00万元人民币;其余尚未缴纳的出资,由受让方承继出资责任。

1.3转让标的上未作过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在该转让标的上设置质押、或任何影响产权转让或股东权利行使的限制或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第二条 产权转让方式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已于2023年1月20日经北交所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公告期间只产生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由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第三条 产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3.1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信息披露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贰万玖仟玖佰壹拾捌元壹角捌分〖即:人民币(小写)29,918.18元〗转让给乙方。

乙方按照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要求支付的保证金,于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外剩余转让价款后,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3.2计价货币

上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

3.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保证金外剩余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汇入北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

3.4税费及其他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因实施本次股权转让的必要程序而支出的税款(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可能征收的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而进行的尽职调查、谈判、协商、以及聘请中介机构及相关事项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产权交易费用由双方依法各自承担。

第四条 产权转让的交割事项

4.1甲、乙双方应履行或协助履行向审批机关申报的义务,并尽最大努力,配合处理任何审批机关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质询,以获得审批机关对本合同及其项

下产权交易的批准。

4.2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获得北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促使标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4.3如标的企业中存在使用甲方或所属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乙方应当在获得北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60个工作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并承诺不继续使用上述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4双方应商定具体日期、地点,办理有关产权转让的交割事项。甲方应按照标的企业实际情况将相关的权属证书、批件、财务报表、资产清单、档案资料、印章印鉴、技术资产等文件资料与乙方进行交接。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所提供材料与标的企业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4.5 甲方应在取得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企业的资产、控制权、管理权移交给乙方,由乙方对标的企业实施管理和控制。

4.6甲乙双方按照标的企业现状进行交割,乙方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对标的企业是否存在瑕疵及其实际情况进行了充分地审慎调查。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认可标的企业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4.7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标的企业交割完成期间内,甲方对标的企业及其资产负有善良管理义务。甲方应促使标的企业在该期间内的正常经营,标的企业在该期间内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作出妥善处理。

第五条 产权交易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六条 未缴纳出资的责任承担

6.1根据前述第1.2条,甲方就其持有的股权在标的企业所认缴出资

10,920.00万元人民币,尚有1,420.00万元人民币未缴足。就此,甲方已如实披露。

6.2乙方受让甲方所转让股权的同时,即继受在章程规定的未来时日缴足上述出资的义务。

6.3本合同约定之转让价款是在乙方承担缴足出资义务的基础上确定的产权转让价款。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解除合同,均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0%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7.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未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一计算。逾期付款超过三十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扣除乙方支付的保证金,扣除的保证金首先用于支付北交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款项作为对甲方的赔偿,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7.3甲方未按本合同第4.5条约定完成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总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4标的企业的资产、债务等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对标的企业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影响产权转让价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总额的1%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应相当于上述未披露或遗漏的资产、债务等事项可能导致的标的企业的损失数额中转让标的对应部分。

7.5乙方及标的企业违反4.3条约定的,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改正,且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8.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8.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4)另一方出现本合同所述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情形的。

8.3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北交所备案。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之日起生效。

2、《产权交易补充合同》

第一条 股权交割

1.1交割日指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第5个工作日。

1.2甲乙双方确认,自交割日起转让标的的权利义务发生转移,乙方即拥有或承担对转让标的的全部权利、义务,甲方不再拥有或承担。

1.3《产权交易合同》第4.5条约定的控制权、管理权移交系指甲方配合乙方将甲方委派至标的企业的管理人员变更为乙方委派人员,由乙方对标的企业实施管理和控制。

第二条 过渡期损益

甲乙双方同意,自评估基准日后转让标的的损益由乙方承担,转让价款不因此发生任何调整,甲方或乙方无需因此向对方支付任何款项。

第三条 其他

3.3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成立,并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公司就南京三聚100%股权项目与黑龙江红兴隆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及《产权交易补充合同》

1、《产权交易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黑龙江红兴隆农垦聚隆生物质新材料有限公司标的企业:南京三聚生物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条 产权转让标的

1.1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100%股权。

1.2甲方就其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所认缴的出资已经全额缴清。

1.3转让标的上未作过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在该转让标的上设置质押、或任何影响产权转让或股东权利行使的限制或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第二条 产权转让方式

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已于2023年1月20日经北交所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公告期间只产生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由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第三条 产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3.1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信息披露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壹仟捌佰肆拾万玖仟贰佰元〖即:人民币(小写)18,409,200元〗转让给乙方。

乙方按照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要求支付的保证金,于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外剩余转让价款后,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3.2计价货币

上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

3.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保证金外剩余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汇入北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

3.4税费及其他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因实施本次股权转让的必要程序而支出的税款(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可能征收的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费用和开支(包括但

不限于双方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而进行的尽职调查、谈判、协商、以及聘请中介机构及相关事项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产权交易费用由双方依法各自承担。第四条 产权转让的交割事项

4.1甲、乙双方应履行或协助履行向审批机关申报的义务,并尽最大努力,配合处理任何审批机关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质询,以获得审批机关对本合同及其项下产权交易的批准。

4.2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获得北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促使标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4.3如标的企业中存在使用甲方或所属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乙方应当在获得北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60个工作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并承诺不继续使用上述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4双方应商定具体日期、地点,办理有关产权转让的交割事项。甲方应按照标的企业实际情况将相关的权属证书、批件、财务报表、资产清单、档案资料、印章印鉴、技术资产等文件资料与乙方进行交接。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所提供材料与标的企业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4.5 甲方应在取得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企业的资产、控制权、管理权移交给乙方,由乙方对标的企业实施管理和控制。

4.6甲乙双方按照标的企业现状进行交割,乙方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对标的企业是否存在瑕疵及其实际情况进行了充分地审慎调查。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4.7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标的企业交割完成期间内,甲方对标的企业及其资产负有善良管理义务。甲方应促使标的企业在该期间内的正常经营,标的企业在该期间内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作出妥善处理。

第五条 产权交易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解除合同,均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6.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未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一计算。逾期付款超过三十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扣除乙方支付的保证金,扣除的保证金首先用于支付北交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款项作为对甲方的赔偿,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6.3甲方未按本合同第4.5条约定完成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总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4标的企业的资产、债务等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对标的企业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影响产权转让价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总额的1%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应相当于上述未披露或遗漏的资产、债务等事项可能导致的标的企业的损失数额中转让标的对应部分。

6.5乙方及标的企业违反4.3条约定的,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改正,且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7.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7.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4)另一方出现本合同所述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情形的。

7.3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北交所备案。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之日起生效。

2、《产权交易补充合同》

第一条 股权交割

1.1交割日指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第5个工作日。

1.2甲乙双方确认,自交割日起转让标的的权利义务发生转移,乙方即拥有或承担对转让标的的全部权利、义务,甲方不再拥有或承担。

1.3《产权交易合同》第4.5条约定的控制权、管理权移交系指甲方配合乙方将甲方委派至标的企业的管理人员变更为乙方委派人员,由乙方对标的企业实施管理和控制。

第二条 过渡期损益

甲乙双方同意,自评估基准日后转让标的的损益由乙方承担,转让价款不因此发生任何调整,甲方或乙方无需因此向对方支付任何款项。

第三条 其他

3.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成立,并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三)公司就三聚绿源80.0235%股权项目与黑龙江红兴隆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及《产权交易补充合同》

1、《产权交易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黑龙江红兴隆农垦聚隆生物质新材料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北京三聚绿源有限公司

第一条 产权转让标的

1.1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80.0235%股权。

1.2甲方就其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所认缴的出资40,011.75万元人民币,已经缴清6,328.07万元人民币;其余尚未缴纳的出资,由受让方承继出资责任。

1.3转让标的上未作过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在该转让标的上设置质押、或任何影响产权转让或股东权利行使的限制或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第二条 产权转让方式

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已于2023年1月20日经北交所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公告期间只产生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由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第三条 产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3.1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信息披露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贰万肆仟零捌拾叁元叁角肆分〖即:人民币(小写)24,083.34元〗转让给乙方。

乙方按照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要求支付的保证金,于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外剩余转让价款后,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3.2计价货币

上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

3.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保证金外剩余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汇入北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

3.4税费及其他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因实施本次股权转让的必要程序而支出的税款(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可能征收的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而进行的尽职调查、谈判、协商、以及聘请中介机构及相关事项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产权交易费用由双方依法各自承担。

第四条 产权转让的交割事项

4.1甲、乙双方应履行或协助履行向审批机关申报的义务,并尽最大努力,配合处理任何审批机关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质询,以获得审批机关对本合同及其项下产权交易的批准。

4.2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获得北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促使标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4.3如标的企业中存在使用甲方或所属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乙方应当在获得北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60个工作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并承诺不继续使用上述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4双方应商定具体日期、地点,办理有关产权转让的交割事项。甲方应按照标的企业实际情况将相关的权属证书、批件、财务报表、资产清单、档案资料、印章印鉴、技术资产等文件资料与乙方进行交接。

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所提供材料与标的企业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4.5 甲方应在取得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企业的资产、控制权、管理权移交给乙方,由乙方对标的企业实施管理和控制。

4.6甲乙双方按照标的企业现状进行交割,乙方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对标的企业是否存在瑕疵及其实际情况进行了充分地审慎调查。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认可标的企业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4.7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标的企业交割完成期间内,甲方对标的企业及其资产负有善良管理义务。甲方应促使标的企业在该期间内的正常经营,标的企业在该期间内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作出妥善处理。

第五条 产权交易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六条 未缴纳出资的责任承担

6.1根据前述第1.2条,甲方就其持有的股权在标的企业所认缴出资40,011.75万元人民币,尚有33,683.68万元人民币未缴足。就此,甲方已如实披露。

6.2乙方受让甲方所转让股权的同时,即继受在章程规定的未来时日缴足上述出资的义务。

6.3本合同约定之转让价款是在乙方承担缴足出资义务的基础上确定的产权转让价款。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解除合同,均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0%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7.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未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一计算。逾期付款超过三十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扣除乙方支付的保证金,扣除的保证金首先用于支付北交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款项作为对甲方的赔偿,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7.3甲方未按本合同第4.5条约定完成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总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4标的企业的资产、债务等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对标的企业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影响产权转让价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总额的1%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应相当于上述未披露或遗漏的资产、债务等事项可能导致的标的企业的损失数额中转让标的对应部分。

7.5乙方及标的企业违反4.3条约定的,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改正,且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8.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8.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4)另一方出现本合同所述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情形的。

8.3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北交所备案。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之日起生效。

2、《产权交易补充合同》

第一条 股权交割

1.1交割日指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第5个工作日。

1.2甲乙双方确认,自交割日起转让标的的权利义务发生转移,乙方即拥有或承担对转让标的的全部权利、义务,甲方不再拥有或承担。

1.3《产权交易合同》第4.5条约定的控制权、管理权移交系指甲方配合乙方将甲方委派至标的企业的管理人员变更为乙方委派人员,由乙方对标的企业实施管理和控制。

第二条 过渡期损益

甲乙双方同意,自评估基准日后转让标的的损益由乙方承担,转让价款不因此发生任何调整,甲方或乙方无需因此向对方支付任何款项。

第三条 其他

3.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成立,并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新

的关联关系。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北交所公开挂牌转让公司所持有的三聚北大荒52%股权、南京三聚100%股权和三聚绿源80.0235%股权,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经营风险。未来,公司将进一步优化企业资源配置,综合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和盈利能力,加快新利润增长点的培育步伐,以期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将发生变化,三聚北大荒、南京三聚和三聚绿源不再纳入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本次交易预计对公司当期合并报表损益的影响金额约为112.80万元,具体金额以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本公司最终财务报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就三聚北大荒52%股权项目与黑龙江红兴隆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及《产权交易补充合同》;

2、公司就南京三聚100%股权项目与黑龙江红兴隆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及《产权交易补充合同》;

3、公司就三聚绿源80.0235%股权项目与黑龙江红兴隆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及《产权交易补充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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