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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2

一、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且风险可控。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及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董事薪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拟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的审计工作期间,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公允合理的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客观地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本次事项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应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同时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2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2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2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 涛 李包产 牟宏宝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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