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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2

我们作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拟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长期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很好地履行了外部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 涛 李包产 牟宏宝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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