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司拟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在各项审计过程中,能够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计职责,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道德规范,独立发表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二、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持续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够适应公司经营管理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需求,同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关于2022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的审核意见经审议,监事会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2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2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的签署页)
监事签字:
高光辉 吕晓伟 王远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