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水晶光电(002273) |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恩 | 联系电话:021-35082796 |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喜慧 | 联系电话:021-35082967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不适用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2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1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13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3年4月9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董监高股票交易、注册制新规主板公司关注事项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项目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股东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股东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发行人不向股东拆借资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 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 关于申报文件真实性及赔偿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8. 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9. 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安信证券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2年1月14日,浙江证监局对安信证券及戴铭川、叶清文等人员作出《关于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戴铭川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叶清文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关于对秦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等八份行政监管措施文件。认定安信证券在开展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尽职调查不充分,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内部质量控制不完善,决定对安信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2、2022年5月20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口头警示通知单》,保荐代表人戴铭川、叶清文收到深交所出具的《监管函》(深证函〔2022〕283号)。深交所根据浙江证监局《关于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认定安信证券在开展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尽职调查不充分,未按规 |
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内部质量控制不完善,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对安信证券采取了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3、2022年9月30日,安信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安信证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40号)、《关于对王志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43号)。2022年11月8日,安信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对于右杰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6个月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47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安信证券作为浙江野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发行上市保荐机构,相关保荐代表人擅自删减、修改已通过公司内核程序的申报文件内容,未重新履行内核程序即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相关规定,对我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4、2022年11月28日,安信证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右杰、王志超的监管函》(深证函〔2022〕805号),深交所认定安信证券在浙江野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项目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安信证券作为该公司此次创业板发行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安信证券就前述监管措施已经提交了相关整改报告或正在积极推进相关整改。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徐 恩 | 张喜慧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