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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光电: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21号)核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晶光电”或“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2,943,889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3.01元,共计募集资金2,249,999,995.89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6,383,909.28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13,616,086.61元。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人”)担任水晶光电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

安信证券作为水晶光电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及持续督导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人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本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国投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徐恩、张喜慧
联系人:徐恩
联系电话:021-3508279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英文):Zhejiang Crystal-Optech Co., Ltd
证券代码:002273
公司简称:水晶光电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星星电子产业区A5号(洪家后高桥村)
注册资本:139,063.2221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敏
实际控制人:叶仙玉
成立时间:2002年08月02日
上市时间:2008年09月19日
公司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秘书:熊波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年7月16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8月6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1年年度报告于2022年3月10日披露 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12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水晶光电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发行人实际情况,修订发行相关文件;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9、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对公司进行了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检查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调整、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信息披露等情况,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对水晶光电的保荐职责中未发生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水晶光电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水晶光电能够积极配合尽职调查和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水晶光电能够按照本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尽职调查及持续督导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真实、合法、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水晶光电在工作过程中为本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水晶光电的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及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人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在保荐人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保荐人保持了良好沟通。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

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人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水晶光电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安信证券作为水晶光电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水晶光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徐 恩 张喜慧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黄炎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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