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3-031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作为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谢峰、郭东、李专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的规定,认真、勤勉、谨慎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完成了董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就2022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任西藏涌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2019年8月至今,任宁新新材独立董事。
李专,男,1982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南大学,博士学历,中南大学研究员,博士生导师。2010年9月至2013年8月,任中南大学粉末冶金研究院助理研究员;2013年9月至2018年8月,任中南大学粉末冶金研究院副研究员;2014年9月至今,任中南大学粉末冶金研究院博士生导师;2018年9月至今任中南大学粉末冶金研究院研究员;2019年8月至今,任宁新新材独立董事。
二、 会议出席情况
2022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1次董事会会议、8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谢峰、郭东、李专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应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 | 现场或通讯表决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 | 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 | 是否存在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或者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情况 | 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
谢峰 | 11 | 11 | 0 | 0 | 否 | 8 |
郭东 | 11 | 11 | 0 | 0 | 否 | 8 |
李专 | 11 | 11 | 0 | 0 | 否 | 8 |
三、 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独立董事谢峰、郭东、李专对公司2022年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共发表了7次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时间 | 会议名称 | 具体事项 | 意见类型 |
2022年1月16日 |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 《关于拟向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行融资租赁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拟向中国邮政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 | 同意 |
于拟向赣州银行奉新支行申请不动产抵押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控股子公司宁和达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和达拟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关于控股子公司宁和达拟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业务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和达拟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提供担保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 |||
2022年3月15日 |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 《关于向江西农商银行申请信用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向江西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向中国银行奉新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向江西农商银行申请财园信贷通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向九江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控股子公司向江西农商银行申请财园信贷通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江西农商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及子公司向公司提供反担 | 同意 |
保的议案》 | |||
2022年4月20日 |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 《2021年利润分配方案》《关于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 同意 |
2022年5月24日 |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 《关于拟向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行融资租赁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 同意 |
2022年6月13日 |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 《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开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 | 同意 |
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聘请中介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承诺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规范公司治理的相关制度>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及子公司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宁昱鸿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并由公司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 |||
2022年9月9日 |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关于更正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以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 同意 |
2022年12月12日 |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 《2022年1-9月财务报表审阅报告》 | 同意 |
会议
四、 履行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况发生;不存在提议聘任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不存在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五、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报告期内,本人十分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认真审阅会议资料,会后仔细查看披露信息。本人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监督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进行认真审核,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同时特别关注相关议案对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谢峰、郭东、李专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