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3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3年4月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 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文件,并于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10日在公司内部通过“内部张贴-通知公告”的方式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