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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股份: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兴化化工持有江阴市亚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进行核销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1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兴化化工持有江阴市亚特机械制

造有限公司债权进行核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兴化化工持有江阴市亚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进行核销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债权形成原因

2009年1月21日,陕西延长石油兴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化化工)与江阴市亚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亚特)签订《延长石油集团兴化节能及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磨煤机(棒磨机)供应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江阴亚特支付预付款30%及进度款30%,合计1,110万元。合同约定2009年11月应当交货但江阴亚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

2010年2月28日,兴化化工向咸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和仲裁保全申请,同年6月30日咸阳仲裁委员会裁决江阴亚特债务额为1,202万元,兴化化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但江阴市法院于2010年6月8日立案受理江阴亚特破产申请,并于2010年10月20日裁定宣告江阴市亚特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致使兴化化工1,202万债权执行程序受阻,随即转入普通债权申报清算程序,按比例受偿。兴化化工积极申报债权并按照无担保债权额所占破产财产比例,全程参与破产清算司法程序。

江阴亚特被依法宣布破产后,迄今为止兴化化工共收到破产清偿款3笔(次):2012年1月31日收款242,131.00元;2017年1月22日收款142,857.61元;2020年1月23日收款36,319.68元。兴化化工累计收款421,308.29元,剩余本金10,678,691.71元没有收回。

二、申请核销债权理由

2016年12月21日江阴市人民法院(2010)澄商破字第000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江阴市亚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江阴亚特已被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已不具备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江阴亚特法人资格已不存在;根据公司对案情的追踪了解,后期回款的可能性很小。

三、申请核销债权的政策依据

依据公司《“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公司将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应收账款及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其他应收款确定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核销需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四、债权核销后对2022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

本次核销债权余额为10,678,691.71元,在2016年资产重组时已经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账面价值为零,本次核销后对公司2022年度经营业绩无任何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债权核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本次核销债权基于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真实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债权核销,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公司董事会就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对上述债权进行核销。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债权核销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核销债权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核销全资子公司债权事项。

八、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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