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经2023年4月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 1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程序 ...... 2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 ...... 2
第五章 责任处罚 ...... 4
第六章 附则 ...... 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详见附件(一)):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规定对应予锁定的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第八条 公司将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书面通知格式见附件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有权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三)并由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及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依法由证券监管部门给予处罚外,公司将依据具体情节,根据公司的相应制度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正文结束】附件:
附件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信息申报表附件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通知附件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申报表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信息申报表
股份持有人 | 董事/监事/高管/其他 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 姐妹 受控法人 (请在选项上划√) |
姓名/名称 | |
在公司任职情况 | |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 |
证券账号 | |
持股情况 |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管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通知
董事会秘书:
本人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新兴铸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本人计划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买入/卖出)新兴铸管约 股股票。请予以核查。
签名:
日期: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申报表
买卖人 | 董事/监事/高管/其他 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 姐妹 受控法人 (请在选项上划√) |
姓名/名称 | |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 |
买卖类型(买入/卖出) | |
上年末持有公司股票数量 | |
本次变动前持有公司股票数量 | |
本次变动股份数量 | |
本次变动后持有公司股票数量 | |
本次变动日期 | |
成交均价(元) | |
变动原因 | |
签名: 日期: 注:变动原因请填写:二级市场买卖、股权激励、协议转让、增发配股、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