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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盈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1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经过认真审核,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涉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预案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之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二、 《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编制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三、 《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已经建立了适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本次自查人员对纳入自查范围的每个事项进行了详实的检查,自查过程合法、公正,自查结论真实、有效。

四、 《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激励公司董事勤勉尽责,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规范治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五、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六、 《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从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进行了仔细核查,经核查了解,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完成了审计工作,为保证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工作质量,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七、 《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预计的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子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的能力,促进相关子公司经营业务的稳健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本次担保额度预计决策和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事项。

八、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出具的《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阐述了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和可行性,公司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有助于公司提高应对汇率波动风险的能力,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

九、 关于2022年度公司资金占用和提供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本年度内发生或以往年度发生延续到本年度的违规提供担保情形。

(以下无正文)

祁 丽

蒋培登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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