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95 证券简称:北路智控 公告编号:2023-10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3月28日以邮件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并送达,会议新增议案补充通知于2023年4月3日以邮件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并送达。本次会议于2023年4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万敏女士召集并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段若凡先生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全体监事一致同意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内容,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2
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3-12)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3-13)。《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根据公司监事会2022年的工作情况,公司监事会编制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所述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相匹配,综合考虑了公司的持续发展和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有利于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4)。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报告客观、真实的描述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15)。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的管理要求,适应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提供充分保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同意《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6)。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同意《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该薪酬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有效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之“第四节 公司治理”之“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全体监事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同意《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8)。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更好地调动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实现公司发展规划目标,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5)本次激励对象包括实际控制人于胜利先生、金勇先生及实际控制人的兄弟于胜兵先生。于胜利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是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发展战略、企业文化建设等重大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本次对于胜利先生进行股权激励,将有助于于胜利先生领导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本激励计划贡献与激励对等的原则,也有
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远利益。金勇先生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研发总监,领导公司技术研发团队,负责公司煤矿与非煤矿山的通信、自动化、信息化物联网系统产品的开发工作,是公司多个重大研发项目的带头人及多项专利的发明人,对公司产品的研发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对金勇先生进行股权激励,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本激励计划贡献与激励对等的原则。于胜兵先生担任公司大区经理,属于公司重要的核心技术(业务)骨干,自2007年起加入公司,历任公司销售部销售经理、大区经理,主要负责山西区域的市场开拓及重点项目推进,始终陪伴公司成长,为公司的业绩做出了重要贡献,其成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其限制性股票与其所任职务、岗位重要性相匹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标,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
(2)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同意《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同意《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22)。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