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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士达: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1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和健全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综合了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则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二)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时,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同时派发红股。

公司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四)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如利润分配方案为现金分配方式,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

如利润分配方案为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则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预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五、本规划的生效与解释等事项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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