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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久光电: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1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久光电”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利润分配拟以公司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派送红股)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金额进行调整。

我们对《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进行了审阅,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且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发展需要、盈利水平以及资金需求等因素,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满足股东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2022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较好的执行,在所有重大方面满

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未发现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三、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五、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聘任期间能够履行职责,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客观、公正地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且诚信状况良好、具有独立性,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聘用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能严格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薪酬的考核与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提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

等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现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2022年度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余额累计为3,7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5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的各项担保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

2、经核查,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2022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任永平 张雅 孔烽

2023年4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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