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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可达: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1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2年度,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职责,积极参加公司2022年度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相关会议,参与公司各项重大经营决策,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努力维护并有效保障了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独立董事2022年度的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俞雪华、林中、周勇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于同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其中,俞雪华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周勇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林中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

俞雪华先生,1963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曾任:南京农业大学团委干事;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院长助理、MBA中心主任。现任:苏州大学商学院副教授;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3月17日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林中先生,1961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曾任: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软件平台军用中间件研究中心副主任、总工程师;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计

算机学会 CAD&CG 专委会委员;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学位委员会副主席;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3月17日起任公司独立董事。周勇先生,1976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位,律师。曾任:江苏丁晓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苏君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3月17日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中担任任何职务;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我们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2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2次董事会、4次股东大会,我们均亲自出席了上述会议。

2022年度,审计委员会召开了5次会议,薪酬与考核考核委员会召开了2次会议,战略委员会召开了1次会议,提名委员会召开了1次会议,我们均亲自出席了上述会议。

报告期内,我们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其他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最大限度发挥各自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优势,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报告期内,我们未对董事会及所任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提出异议。

1、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应参加会议次数实际参加 会议次数委托出席 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俞雪华111100
林中111100
周勇111100

2、独立董事出席专业委员会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应参加会议次数实际参加会议次数应参加会议次数实际参加会议次数应参加会议次数实际参加会议次数应参加会议次数实际参加会议次数
俞雪华44
林中22
周勇4422

3、独立董事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应参加会议次数实际参加会议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 参加会议
俞雪华44
周勇44
林中44

(二)现场考察情况

2022年,我们独立勤勉,诚信履职,通过参加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出席股东大会等机会,利用多种渠道、方式,实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进展。此外,我们通过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积极主动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行情况,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管理和财务状况,同时及时关注外部环境对公司的影响,督促公司规范运作,为公司稳健和长远发展谏言献策。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我们的沟通交流,积极主动汇报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征求我们的专业意见,对我们提出的建议能及时落实,为我们更好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四)学习与参加培训的情况

2022年,我们认真学习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的《科创板监管直通车》服务专刊,了解最新的板块情况与案例通报,监管导向,对相关规则解读进行学习。2022年3月,我们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学习证明。2022年9月,我们参加了中国上市协会举办的《上市公司董监高履职规范及合规交易解析》培训,进一步夯实了独董任职的基础,增强了作为独董履职的有效性。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关联交易情况

2022年度,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预计2022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持续经营和稳定发展的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22年度,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

(三)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22 年 2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2022年4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2022年8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2022年9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其议案进行了审阅,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

使用,公司均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 并购重组情况

2022年度,公司未发生并购重组。

(五) 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2022年度,未进行高级管理人员提名。2022年4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方案是依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制定的,符合公司相关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六) 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2022年度,公司披露了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

(七) 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2年度,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审计机构,聘任程序合法有效,该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和能力,在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证的职业准则,尽职尽责的完成各项审计工作。

(八) 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22年,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股份总数108,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20元(含税),公司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4,560,000.00元。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现状,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比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实施该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 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22年度,公司及股东所有承诺履行事项均按约定有效履行,我们认为2022年度未发生公司及股东等相关方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十) 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我们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前,能够遵守。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能够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十一) 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22年度,公司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制定了一系列内部控制的规章制度,继续开展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评价、审计等相关工作,从而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十二) 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2次董事会、9次专门委员会会议,公司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议案事项、决议执行情况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要求。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及下属委员会运作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十三)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

2022 年 2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2年6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阅,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8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公司本次授权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

合本次发行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相关授权事项。

(十四)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

2022年11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其议案进行了审阅,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022年12月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我们作为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2月5日,并同意以 66.9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50名激励对象授予8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五) 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治理体系较为完善,暂不存在需予以改进的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2年,我们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坚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认真履职、勤勉尽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为公司董事会2022年度的各项科学决策提供了专业支持和独立判断,确保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切实有效的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023年,我们继续坚持独立客观、勤勉尽责的职业精神,从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出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结

合公司实际,进一步发挥专业能力;促进公司内、外部的沟通与合作,继续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为提升董事会决策效率与决策能力发挥积极作用,全力维护公司利益,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持续、健康发展。

独立董事:俞雪华、周勇、林中

2023年4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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