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和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
废超过总资产的30%;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
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筹划情况、既有事实、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八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审批权限:
(一)定期报告以及由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并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二)非上述第(一)项外的临时报告在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由
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同意并签发。
(三)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或
撰写,对公告披露申请书、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等进行签发并送达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董事会委托证券事务代表;
(三)其他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遇公司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或限定发放范围。
第三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
(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
照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
息,按照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三)根据法律法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战略与发展部协助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应当履行以下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发生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填写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1),会同《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2)及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其他相关资料一并向公司证券部报送书面申请;
(二)公司证券部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初审后,提交公司
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
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提交公司董事长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最终决定意见;
(四)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审核签署完整的《审
批表》及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资料交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第三十五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按照本制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情形,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纸。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同时还载于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
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投资与战略发展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
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
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分管与负责财务的副总经理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大额现金进出表,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
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五)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
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五条 高管人员及经理班子的责任:
(一)公司高管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经理班子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
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三)经理班子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四)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
生的当日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五)经理班子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经理班子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
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四十六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
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担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担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
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
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章 宣传和推广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本制度第五章规定媒体以外的媒体公开发布的信息应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上或内部刊物上刊登的有关内容应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遇有非公开的重大信息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处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表,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立即公开披露该非公开重大信息。第五十二条 禁止在接待来访和其他与投资者沟通的行为中实行差别对待政策。禁止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章 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五十七条 公司投资与战略发展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3963号智能装备科技园B3栋
邮政编码:230601
第五十八条 公司设股东咨询等专线电话,并在各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内”含本数。
第六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附件1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日期
暂缓或豁免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暂缓披露的时间期限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备注
附件2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__________(身份证或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信息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
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也不会因此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会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