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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迪威: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0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和《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下属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除实际控制人张曙光、黄海涛以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合规,相关决议有效,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的共同利益有效的结合,确保公司发展战略落地与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监事马拥军先生之配偶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马拥军系关联

监事,已按照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监事会经审议表决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特此公告。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4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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