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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1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作为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2022年度报告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独立意见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北京银信长远数云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申请的综合授信,可用信额度分别不超过壹仟万元人民币,使用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本次担保相关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除以上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询问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实际财务状

况、盈利能力和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就相关事项与管理层和相关部门进行了交流,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己基本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够满足公司现阶段发展的需要,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监督作用;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在经营过程、财务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并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关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关从业资格,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内容,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符合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本次续聘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进行了评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制定符合公司目前发展现状和行业状况,有利于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其对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公司稳健、有效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

独立董事:郝振平,鲍卉芳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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