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前已知悉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拟对参资公司之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2023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我们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审查后,对该担保事项予以认可,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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