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鼎智科技证券代码:
873593
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常州市经济开发区龙锦路355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席主承销商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二〇二三年四月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
“
、本公司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减持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在锁定期后,本公司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如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股份的,本公司将明确并披露未来
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将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公司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公司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
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本公司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5、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6、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7、本公司承诺,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2)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但本公司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条内容。本公司承诺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8、本公司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9、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实际控制人“1、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本人减持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在锁定期后,本人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如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股份的,本人将明确并披露未来12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4、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将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人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5、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本人减持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自公司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上市前的股份,以及确保虽不由本人持有但由本人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所对应的公司股份亦不被转让或被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将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人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6、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本人承诺,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个月;(
)拟在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但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条内容。本人承诺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8、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3、鼎惠投资、鼎利投资
“1、本企业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本企业减持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公司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或自本企业设立之日起36个月孰晚,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公司上市前的股份,以及确保虽不由本企业持有但由本企业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所对应的公司股份亦不被转让或被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4、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将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企业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企业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5、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6、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邵莉平、郭燕“1、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本人减持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公司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上市前的股份,以及确保虽不由本人持有但由本人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所对应的公司股份亦不被转让或被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将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人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4、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1、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未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鼎智科技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未控制任何经营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经营实体(以下合称“经营实体”),未有其他可能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本公司/本人保证,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外,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经营实体现时及将来均不开展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现时及将来均不新设或收购经营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的经营实体,现时及将来均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可能存在竞争的业务、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
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3、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本公司/本人保证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经营实体将采取如下措施确保不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
)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其他有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方式。4、本公司/本人保证,除公司或者公司子公司之外,若本公司/本人或者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经营实体将来取得经营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商业机会,本公司/本人或者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经营实体将无偿将该商业机会转让给公司及其子公司。
、本公司/本人保证,除公司或者公司子公司之外,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经营实体的高级管理人员现时及将来均不兼任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之高级管理人员。”
(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1、报告期内除鼎智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等关联企业未与鼎智科技发生关联交易。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鼎智科技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有)均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鼎智科技及其子公司权益的情形。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本公司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公司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4、本公司将督促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5、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鼎智科技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6、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7、本公司承诺以上承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对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8、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公司完成上市前,若前述说明情况发生任何变化或发现相关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则本公司将在相关事实或情况发生后及时告知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9、本承诺函自本公司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公司作为鼎智科技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报告期内,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等关联企业与鼎智科技发生的关联交易已充分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鼎智科技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鼎智科技权益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鼎智科技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现时及未来均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鼎智科技《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通过公司的经营决策权损害鼎智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4、本人将督促本人的近亲属,以及本人投资的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鼎智科技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6、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7、本人承诺以上承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对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8、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公司完成上市前,若前述说明情况发生任何变化或发现相关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则本人将在相关事实或情况发生后及时告知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作为鼎智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三)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
“1、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等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减持价格。本公司/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公司/本人在公司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减持期限。本公司/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4、信息披露。本公司/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将在减持前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需要提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监管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5、本公司/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公司/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需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发行人“
、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加强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充分调动各方面资源,及时、高效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尽快实现预期效益。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2、加快研
发创新,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公司计划筹资建设鼎智科技研发中心,进一步优化公司研发环境,为公司技术与产品的研发提供支持。公司研发团队将重点落实高效高频响无刷无槽电机、低震动安静型五相混合式丝杆步进电机、轻量化高精密齿轮及齿轮箱结构与制造工艺、智能化精密定位线性运动解决方案、高效长寿命结构紧凑型线性机构的研发等多个研发方向,把握未来市场脉搏,为公司在产品创新、模式创新、技术创新方面提供技术支持。
、完善国内运营网络布局,巩固和提升公司市场份额。公司将在现有市场规模的基础上,加强市场开拓力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拥有一批稳定的客户群体,运营网络的建设,能让公司更好地深挖客户需求、了解各地区对产品及服务的需求,巩固和提升公司市场份额。
、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公司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完善公司治理和加大人才引进,为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保障。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1、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本公司/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及时公告未履行的事实及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本公司/本人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本公司承诺将依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修订)》(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履行稳定股价的各项义务。自公司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公司承诺将依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履行稳定股价的各项义务。
、若本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履行稳定股价的各项义务,则本公司将遵照已签署的《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函》的相关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并采取相关后续措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本公司/本人承诺将依据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修订)》(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履行稳定股价的各项义务。自公司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公司/本人承诺将依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履行稳定股价的各项义务。
2、若本公司/本人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履行稳定股价的各项义务,则本公司/本人将遵照已签署的《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函》的相关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并采取相关后续措施。”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以下简称“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不进行公开再融资;(
)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由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确定。3、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除上述约束措施外,本公司愿意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符合本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和有关治理规则,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监督,并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1、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公司/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公司/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如果本公司/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4)如发行人或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公司/本人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本公司/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责任、方式及金额,以自有资金补偿发行人或投资者因依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如本公司/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除上述约束措施外,本公司/本人愿意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内容已经本公司/本人确认且为本公司/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如发行人或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人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责任、方式及金额,以自有资金补偿发行人或投资者因依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除上述约束措施外,本人愿意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内容已经本人确认且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招股书所载真实性的承诺
、招股书所载真实性的承诺“1、若在本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有权机关认定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停止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回购本次已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上该等款项缴纳后至其被退回投资者期间按银行同期
年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就回购计划进行公告,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公司回购股份应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为证券主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含该日)之前
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平均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若在此期间未发生交易,以发行价购回)。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3、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自上述义务触发之日起,至本公司完全履行相关承诺之前,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证券等。此外,自上述义务触发之日起,至本公司完全履行相关承诺之前,本公司将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津贴。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符合本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和有关治理规则,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监督,并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已完成但在北京证券交所上市前,本公司/本人将极力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全额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已完成并在北京证券交所上市后,本公司/本人将自行并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回购本公司/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不低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若在此期间,公司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4、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
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本人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后,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按照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本人自愿遵从该等规定。
、若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回购、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此外,本公司/本人同意,若发行人未履行上述有关回购、赔偿损失等义务,发行人可以停止制定现金分红计划并暂停发放本人的薪酬、津贴(如有)。上述承诺内容已经本公司/本人确认且为本公司/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后,本人将严格按照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遵从该等规定。上述承诺内容已经本人确认且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占用公司资产、资金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也不会违规要求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前述承诺系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并在本人继续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控股股东“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占用公司资产、资金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也不会违规要求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前述承诺系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并在本公司继续为公司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1、本公司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2、如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且本公司的内部规定和利润分配政策不符合该等规定的要求的,本公司将及时调整内部规定和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本公司/本人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如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且公司的内部规定和利润分配政策不符合该等规定的要求的,本公司/本人将要求公司及时相应调整内部规定和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十)其他承诺
1、实际控制人
“
、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如发生主管部门认定公司及子公司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全部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相关款项,或者由此发生诉讼、仲裁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则本人无条件地全额承担该等应当补缴的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关于劳务派遣事项的承诺。本人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若公司及其子公司未来因劳务派遣用工不符合相关规定而受到任何罚款或损失,相关费用和责任由本人以连带责任方式全额承担、赔偿,本人将根据有权部门的要求及时予以缴纳,如因此给公司及其子公司带来损失,本人愿意向公司及其子公司给予全额补偿,本人在承担前述补偿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公司及其子公司行使追索权。”
、控股股东“1、如果公司上市之后发生了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的手续;2、如果公司上市之后本公司发生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的手续。”
3、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如果公司上市之后发生了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的手续;2、如果公司上市之后本人发生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的手续。”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15-82号、天健审[2021]15-60号、天健审[2022]15-25号天健审[2023]15-5号)《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15-45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15-6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15-8号)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引用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联席主承销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本公司已对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作为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智科技”)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
号——申报与审核》,确认鼎智科技严格按照该文件的要求制作了和预留原件一致的电子文件。本保荐机构保证报送贵所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一致,并保证该电子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对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我们为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
30.60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1倍,亦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一年内股票交易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第
3.3.11、
3.3.12条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安排及风险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将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股票发行过程中,会受到市场环境、投资者偏好、市场供需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同时,发行完成后,若公司无法满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均可能导致本次公开发行失败。
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因公司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二)技术风险
、技术泄密风险
公司自主研发形成的核心技术及持续的创新能力是公司在行业内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尽管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并采取了申请专利等相关措施,以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但仍存在公司的核心技术被侵犯和泄密的风险。若核心技术泄密,将会对公司的竞争优势造成不利的影响。
2、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技术人员是公司持续保持技术优势、市场竞争力和提升发展潜力的保障,公司发展需要大量具有专业背景、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因此,若出现技术人员大规模流失,将对公司自主创新能力、维持竞争优势以及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技术创新风险
技术研发、创新并满足客户需求是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的基础,公司一贯重视技术研发和创新,并敏锐地洞悉市场与客户的需求,公司目前所取得的行业竞争优势也是公司不断进行技术研发、创新并满足客户需求的结果。未来公司可能出现技术研发、创新拘泥于现有产品、技术滞后,甚至偏离市场需求的情况,进而影响公司未来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三)经营风险
1、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各种原材料主要有电机、定子组件、编码器、轴承、丝杆、滚珠丝杆等。其中,电机、定子组件、丝杆等占比较大,其价格与铜价、钢价关联密切,因此大宗商品市场上铜、钢等相关金属产品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一定影响。从2020下半年开始,由于受到疫情影响,全球材料市场供需失衡,叠加全球货币政策影响,公司采购的部分主要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公司存在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2、国外市场经营稳定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37.66%、
42.33%和
49.15%,主要出口地区为欧洲、亚洲、美洲。近年来,国际贸易摩擦有所加剧,尤其是中美贸易摩擦给产业、经济运行均带来一定不确定性,如事态进一步扩大,全球市场都不可避免地受此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产品未被列入美国加征关税产品清单范围,中美贸易摩擦对公司销售业务尚未产生不利影响。未来,若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升级或公司主要海外客户或主要海外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贸易政策等发生较大变化或经济形势恶化,我国出口政策产生较大变化或我国与这些国家或地区之间发生较大贸易摩擦等情况,均可能对公司的出口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金额较高,经常性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2,781.14万元、
941.43万元及
717.11万元,经常性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
961.98万元、1,410.86万元及1,979.38万元。若公司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运作不够规范,未来可能存在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4、新冠疫情所致业绩不可持续导致公司营收增速放缓的风险公司的线性执行器和混合式步进电机产品可以应用于新冠病毒检测领域的核酸自动提取设备等核酸检测设备中。2020年至2022年,公司新冠病毒检测设备用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为924.65万元、1,541.74万元和7,508.50万元,保持了较快的增速。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7.05%、
7.94%和
23.58%,呈持续上升的趋势。随着国内核酸检测能力已经达到较高的水平,如果未来核酸检测设备的需求量出现下降,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的音圈电机产品主要应用于有创呼吸机中。2020年起,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有创呼吸机的需求量大幅增加。2020年和2021年,发行人有创呼吸机用音圈电机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359.54万元和1,327.35万元。2022年,随着新冠疫情的逐步趋稳,公司有创呼吸机用音圈电机的销售收入降至
520.31万元,同比较2021年下降
60.87%。截至2023年2月底,随着新冠疫情的放开以及医疗新基建的开展,公司音圈电机的在手订单金额为1,379.81万元,较2022年有显著企稳回升的趋势。随着新冠疫情的逐步趋稳,如果未来有创呼吸机产品的需求量出现下降,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境外销售规模较大,报告期境外销售占比分别为
37.66%、
42.33%和
49.15%。公司境外销售一般以美元结算,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受国际政治、经济不确定因素影响较大,若人民币持续大幅升值,将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汇兑损益分别为
192.55万元、
92.14万元和-425.21万元(负数为汇兑收益、正数为汇兑损失),如汇率波动加剧,且发行人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汇率波动风险,将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存货规模扩大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存货同步增加。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257.88万元、2,990.95万元和4,010.78万元,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公司存货规模的逐渐扩大,主要系为了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与公司的经营特点相符。存货金额的扩大对公司的库存管理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若公司后续不能有效地管理存货,将存在存货减值或损失的风险。
、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应收账款随着营业收入的增加呈上升趋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2,345.15万元、3,086.79万元和3,522.50万元。随着公司营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应收账款余额存在持续增加的可能。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99%以上的应收账款账龄在一年以内,应收对象主要国内外知名客户,上述客户资信良好、实力雄厚,与公司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但如果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可能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而产生坏账损失,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募投项目实施的风险
、市场竞争加剧导致产品销售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包括鼎智科技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鼎智科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市场环境发生未能预计的变化,将可能出现销售不及预期导致新增产能无法消化、项目实施受阻等情形,进而影响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的经济效益。
2、摊薄即期收益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于受建设周期影响将导致净利润无法保持同步增长,因此公司存在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此外,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规模将大幅增加,虽然本次募投项目预期将为公司带来较高收益,但并不能排除公司未来盈利能力不及预期的情况,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等即期回报指标将面临被摊薄的风险。
3、公司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投项目的逐步投产,公司资产规模和业务规模将进一步
扩大,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也将更趋于复杂,从而对公司的管理模式、内部控制等各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公司控制权稳定,但不排除未来公司上市后锁定期届满股东减持、公司发行证券或重组等影响控制权稳定性的风险。如果公司管理团队的经营能力、管理水平、管理制度、组织模式未能随着公司规模扩大而及时调整、完善,将影响公司经营效率和发展潜力,公司未来将存在管理风险。
、投资协议相关承诺未达成导致的违约风险2022年4月12日,公司与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江苏戚墅堰轨道交通产业园管理办公室签订了《投资协议》。如果公司不能达成《投资协议》中相关承诺,则可能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第二节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的予以注册决定及其主要内容2023年
月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39号文),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4月1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
号),同意鼎智科技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鼎智科技”,股票代码为“873593”。主要内容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3年4月13日
(三)证券简称:鼎智科技
(四)证券代码:
87359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6,286,239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48,022,039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1,572,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13,307,8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7,965,261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7,965,261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8,320,978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0,056,778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578,600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1,735,8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2.1.3条第一套指标,即:“(一)预计市值不低于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30.60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3,471.42万股,发行后股本为4,802.2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为不低于2亿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21年度、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分别为4,959.51万元、10,057.70万元,均不低于1,500.00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49.88%、52.14%,均不低于8%。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全称 | 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全称 | JiangsuDINGS’IntelligentControlTechnologyCo.,LTD |
证券代码 | 873593 |
证券简称 | 鼎智科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1674419916P |
注册资本 | 34,714,239元 |
法定代表人 | 丁泉军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8年4月16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20年10月20日 |
办公地址 | 常州经济开发区潞城街道龙锦路355号 |
注册地址 | 常州经济开发区潞城街道龙锦路355号 |
邮政编码 | 213000 |
电话号码 | 0519-85177827 |
传真号码 | 0519-85177827 |
电子信箱 | zgh@dingsmotion.com |
公司网址 | www.dingsmotion.cn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
董事会秘书或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 朱国华 |
投资者联系电话 | 0519-85177827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机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销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公司是以微特电机为主要构成的定制化精密运动控制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从事线性执行器、混合式步进电机、直流电机、音圈电机及其组件等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将公司成熟技术方案向客户进行推广应用,并针对特定需求开展定制化产品开发 |
所属行业 | 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主要产品与服务项目 | 线性执行器、混合式步进电机、直流电机、音圈电机及其组件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雷利”)直接持有公司16,579,6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47.76%,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007876980429 |
成立日期 | 2006年4月29日 |
法定代表人 | 苏建国 |
注册资本 | 26,212.8736万元 |
实收资本 | 26,212.8736万元 |
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地 | 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钱家塘路19号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
经营范围 | 伺服电机的研发、制造,销售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及与公司业务关联性 | 江苏雷利主营业务为家用电器微特电机及智能化组件研究、开发与销售;鼎智科技主营业务为以微特电机为主要构成的定制化精密运动控制方案。江苏雷利和鼎智科技同属电机制造行业,二者在产品类型及下游客户均有比较显著差异,在业务上实现了较好的相互补充。 |
报告期初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
2、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苏建国、苏达。苏建国、苏达系父子关系,合计控制控股股东江苏雷利67.13%的表决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国籍 | 境外永久居留权 | 身份证号 | 发行人处担任职务 |
苏建国 | 中国 | 无 | 320421************ | 无 |
苏达 | 中国 | 无 | 320483************ | 董事 |
报告期初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序号 | 姓名 | 持股方式 | 持股数量(股) | 职务 | 任期起止日期 |
1 | 华荣伟 | 间接持股 | 4,197,127 | 董事长 | 2020年9月30日至2023年9月29日 |
2 | 丁泉军 | 直接持股 | 8,604,747 | 董事、总经理 | 2020年9月30日至2023年9月29日 |
间接持股 | 332 | ||||
3 | 苏达 | 间接持股 | 1,345,775 | 董事 | 2020年9月30日至2023年9月29日 |
4 | 吴云 | 间接持股 | 1,298 | 董事、财务总监 | 2022年5月17日至2023年9月29日 |
5 | 刘飞 | 间接持股 | 92,675 | 监事 | 2020年12月14日至2023年9月29日 |
6 | 李湘 | 间接持股 | 30,863 | 监事 | 2020年11月10日至2023年9月29日 |
7 | 朱国华 | 间接持股 | 92,675 | 董事会秘书 | 2020年9月30日至2023年9月29日 |
8 | 时立强 | 间接持股 | 92,675 | 副总经理 | 2020年9月30日至2023年9月29日 |
9 | 娄安云 | 间接持股 | 61,811 | 副总经理 | 2020年9月30日至2023年9月29日 |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此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姓名/名称 | 发行前股本情况 | 发行后股本情况(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发行后股本情况(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
一、限售流通股 | ||||||||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 16,579,600 | 47.76% | 16,579,600 | 35.82% | 16,579,600 | 34.52%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 |
丁泉军 | 8,604,747 | 24.79% | 8,604,747 | 18.59% | 8,604,747 | 17.92%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总经理 |
常州鼎利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34,159 | 2.40% | 834,159 | 1.80% | 834,159 | 1.74%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本次发行前的员工持股平台 |
邵莉平 | 659,303 | 1.90% | 659,303 | 1.42% | 659,303 | 1.37%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 | 丁泉军配偶 |
时立强 | 357,120 | 1.03% | 357,120 | 0.77% | 357,120 | 0.74%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副总经理 |
常州鼎惠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8,807 | 0.89% | 308,807 | 0.67% | 308,807 | 0.64%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本次发行前的员工持股平台 |
郭燕 | 300,606 | 0.87% | 300,606 | 0.65% | 300,606 | 0.63%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 | 丁泉军弟媳 |
娄安云 | 98,036 | 0.28% | 98,036 | 0.21% | 98,036 | 0.20%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副总经理 |
东莞粤科鑫泰工控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117,000 | 0.25% | 468,000 | 0.97%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战略投资者 |
广发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 - | 117,000 | 0.25% | 468,000 | 0.97%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战略投资者 |
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 | - | 117,000 | 0.25% | 468,000 | 0.97%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战略投资者 |
深圳迈瑞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 | - | 82,200. | 0.18% | 328,800 | 0.68%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战略投资者 |
浙江三花绿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 - | 39,900 | 0.09% | 159,600 | 0.33%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战略投资者 |
星通成长辛壬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 - | 31,500 | 0.07% | 126,000 | 0.26%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战略投资者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4,500 | 0.05% | 98,000 | 0.20%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战略投资者 |
磊垚新三板点石成金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 | - | 16,500 | 0.04% | 66,000 | 0.14%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战略投资者 |
贝寅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 | - | 16,500 | 0.04% | 66,000 | 0.14%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战略投资者 |
乾弘悦享多策略三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 - | 16,500 | 0.04% | 66,000 | 0.14%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战略投资者 |
小计 | 27,742,378 | 79.92% | 28,320,978 | 61.19% | 30,056,778 | 62.59%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 6,971,861 | 20.08% | 17,965,261 | 38.81% | 17,965,261 | 37.41% | - | - |
合计 | 34,714,239 | 100.00% | 46,286,239 | 100.00% | 48,022,039 | 100% | - | - |
注1:若有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注2: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包括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注3:发行人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 16,579,600 | 35.82%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2 | 丁泉军 | 8,604,747 | 18.59%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3 | 常州市艾和利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09,440 | 2.83% | 无限售 |
4 | 江苏常州东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1,063,829 | 2.30% | 无限售 |
5 | 常州力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力和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992,800 | 2.14% | 无限售 |
6 | 常州鼎利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34,159 | 1.80%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
7 |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 709,219 | 1.53% | 无限售 |
8 | 邵莉平 | 659,303 | 1.42%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9 | 成都沪蓉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香城绿色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32,000 | 1.15% | 无限售 |
10 | 夏伯函 | 445,754 | 0.96% | 无限售 |
合计 | 31,730,851 | 68.55% | - |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 16,579,600 | 34.52%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2 | 丁泉军 | 8,604,747 | 17.92%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
3 | 常州市艾和利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09,440 | 2.73% | 无限售 |
4 | 江苏常州东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1,063,829 | 2.22% | 无限售 |
5 | 常州力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力和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992,800 | 2.07% | 无限售 |
6 | 常州鼎利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34,159 | 1.74%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7 |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 709,219 | 1.48% | 无限售 |
8 | 邵莉平 | 659,303 | 1.37%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9 | 东莞粤科鑫泰工控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68,000 | 0.97%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10 | 广发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 | 468,000 | 0.97%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11 | 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468,000 | 0.97%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合计 | 32,157,097 | 66.96% | - |
注1: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注2:东莞粤科鑫泰工控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发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相同,为发行人并列第九大股东。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本次发行数量:
1,157.2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330.78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本次发行价格为30.60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0.5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
10.5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4.0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14.0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4.6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14.5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每股收益为2.17元/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2.09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022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与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2.61元/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2.15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354,103,2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8,976,608.46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15,126,591.54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天健验[2023]15-2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截止2023年
月
日
时止,募集资金总额合计人民币354,103,200.00元。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扣减截至2023年
月
日14时尚未收取的承销费人民币22,485,553.20元后(不含增值税)的资金总额计人民币331,617,646.80元汇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5,126,591.54元。截至2023年
月
日
时止,发行人变更后的股本为人民币46,286,239.00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本次发行费用合计3,897.6608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4,236.2038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具体明细如下:
1、保荐承销费:2,468.5553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805.8386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2、审计及验资费:698.0000万元;
、律师费:
656.7172万元;
4、文件制作费:64.1509万元;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10.2373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1.4970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七)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1,512.66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6,485.66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中信建投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3年3月29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
173.58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动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1,099.34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1,330.78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4,802.2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
27.71%。
第五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甲方)已与中信建投(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序号 |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1 | 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进支行 | 638960571 |
2 | 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营业部 | 519903441310966 |
3 | 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 | 32050162843600005615 |
4 | 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 | 1159300000035860 |
5 | 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 | 10600401040249199 |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甲方: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书言、王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次或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本公司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没有发生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 |
保荐代表人 | 王书言、王旭 |
项目协办人 | 巫晓箫 |
项目其他成员 | 鲁坤、刘劭谦、蒋潇、朱远凯、施雍昊、程子涵、杜旭 |
联系电话 | 021-68801584 |
传真 | 021-68801551 |
公司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