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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4-24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罚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负责人以
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在追究违规信息披露责任过程中,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
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规定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并上报公司董事会确定责任追究
处理方案。
    第六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章 年报信息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是指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因不履
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
良社会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一)年报信息未在法定日期按时披露;
    (二)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或重大遗漏信息补充;
    (三)因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履行保密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发生差异幅度超过 20%以上的业绩预告修正;
    (五)发生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应当落实有关责任人,并视
情节轻重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还应按照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
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
事长、总裁、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
重大差错的,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严重性考虑是否
提请股东大会等相应审批部门免除其职务。
    第十三条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
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四条   对提供年报信息的外部人员,因提供信息滞后、遗漏、不准确、
不真实,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将致函给予通报、追究
责任直至提议更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及其他重大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
本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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