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结算方式符合行规,不存在公司向关联方输送利益、转移资源和义务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亦不存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依赖该类关联交易的情形。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本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之用)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包文兵: | |
王廷信: | |
冯巧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