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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美药业: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1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莱美药业”)股东邱宇先生于2020年1月20日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该协议已于2023年4月8日到期。2023年4月7日,邱宇先生和中恒集团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将原协议中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有效期延长14个月至2024年6月7日。本次补充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未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

一、原表决权委托事项概述

公司股东邱宇先生于2020年1月20日与中恒集团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根据该协议,邱宇先生将其直接持有莱美药业的全部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中恒集团行使,《表决权委托协议》自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之日起生效,委托表决权的行使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6个月。该委托协议生效后,中恒集团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与中恒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关于控股股东与中恒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

二、本次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表决权委托方):邱宇

乙方(表决权受托方):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23年4月7日

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表决权委托协议》延期等相关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1、双方同意将《表决权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有效期延长14个月至2024年6月7日。

2、本补充协议系对《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补充,系前者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补充协议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就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补充协议约定;本补充协议未做约定的,仍以《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为准。

4、本补充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签署《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说明

1、本次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影响公司控股权的稳定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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