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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中浩A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相关风险提示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0

相关风险提示公告

长城证券作为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浩”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将公司目前存在的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元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元鼎”)。

二、涉诉案件

主办券商于近日收到相关方提供的(2021)粤03民初657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汕头市欣荣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汕头市欣荣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中元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迅宝环保(深圳)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请求:“1.欣荣公司立即履行编号为浦银深(2017)保代字第08号的《协议书》中的合同义务,向华融深圳分公司支付股票转让价款7000万元、未按期支付股票转让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859.4万元(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计至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之日止),上述金额合计11859.4万元;2.华融深圳分公司对中元鼎公司所持有的11666667股深中浩股票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请求1的债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迅宝环保公司对请求1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担保费用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庭审中华融深圳分公司明确第4项请求中的担保费用为保全费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汕头市欣荣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转让价款7000万元;

二、被告汕头市欣荣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中国华融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截至2021年7月31日的违约金为48594000元,2021年8月1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以70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

三、如被告汕头市欣荣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

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有权对被告深圳市中元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666667股股票(证券代码400011)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在前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同时,主办券商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了中元鼎的信用情况,经查询,中元鼎已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具体情况如下: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3民终13287

(2021)粤03民初387号 (2021)粤03民终13286号

立案时间2022/4/182022/11/12022/4/15
案号(2022)

9139

(2022)

5844

(2022)

8920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全部未履行 全部未履行 全部未履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规避执行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23/3/242022/11/112023/3/24
已履行部分

暂无

暂无

暂无

未履行部分

暂无

暂无

暂无

数据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4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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