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意见
我们作为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1.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80,000万元人民币(含),不高于100,000万元人民币(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卢 闯:
刘兴华:
二〇二三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