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对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自受聘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谢家伟、王天广、潘同文、邓磊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