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潘同文)
作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族激光”)的独立董事,2022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在2022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就2022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1)2022年度本人任职后公司召开了6次董事会,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情况 | ||||||
独立董事姓名 | 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潘同文 | 6 | 0 | 6 | 0 | 0 | 否 |
(2)2022年度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7次,本人出席次数为1次。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在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半年度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0万元,余额0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0万元,担保实际发生额为0万元,其中审批对子公司
担保额度合计0万元,实际发生额合计0万元。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合计0万元,其中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0万元,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0万元。报告期末买方信贷业务实际对外担保余额合计0万元。
公司没有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邓磊先生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规定中明确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同意提名邓磊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3、关于控股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暨关联交易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大族富创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富创得”)实施股权激励暨关联交易的方案,既有利于优化上海富创得股权结构,亦有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将员工、投资者自身利益与公司、上海富创得长远发展紧密结合。本次交易暨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影响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对公司现有资产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暨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综上,我们同意实施本次交易事项。
4、关于向子公司增资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的独立意见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关于向子公司增资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发表独立如下:
我们认为子公司本次增资及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稳定和吸引人才,有利于公司、大族锂电实现长期稳定发展。本次增资及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大族富创得科技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大族富创得科技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制定的《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大族富创得科技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分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大族富创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富创得”)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有利于公司更专注于主业发展,增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本次分拆后,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本次分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2)、本次分拆涉及的公司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有关审批、审核、注册等事项,已在《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大族富创得科技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通过相关审批、审核、注册程序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3)、本次分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4)、本次分拆的相关议案提请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5)、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分拆的总体安排,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分拆相关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相关事项。6)、本次分拆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相关有权主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6、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核心员工参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持股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核心员工参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持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分拆持股有利于增强大族激光及其控股子公司上海富创得的凝聚力、维护大族激光和上海富创得的长期稳定发展,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兼顾员工与大族激光、上海富创得的长远利益。本次分拆持股遵循各方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本次分拆持股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独立意见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
三、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工作情况及年报工作情况
1、作为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本人在报告期内组织召开了1次工作会议,对公司提交的2022年及2023年薪酬考核情况说明议案进行审核。
2、作为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本人积极参加报告期内组织的会议,会议对提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经历、经营管理经验、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等多方面进行认真审核,并将审核同意后的人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在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和年报的编制过程中,本人和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约谈了部分业务负责人,认真听取公司经营层对公司2022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资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汇报;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2022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对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从业资格进行核查,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负责人就审计安排与进度等进行沟通、商定,及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积极予以解决,督促其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先后对公司财务部和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报告进行多次审核,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情况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2022年,本人对公司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调查,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2、凡须经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
3、对公司财务运作、资金往来等日常经营情况定期查阅有关财务资料;
4、本人还多次到公司调研和工作,利用本人的专业知识,对公司战略发展、财务管理和规
范经营提出了多项建议,并得到贯彻执行。
五、其他工作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以上是本人对2022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2023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坚决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独立董事:潘同文联系方式:ptongwen@aliyun.com2023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