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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腾信:关于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08
证券代码:300392证券简称:*ST腾信公告编号:2023-031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

一、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情况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腾信股份”)近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获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在该网上的关于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炳信先生的《限制消费令》【(2022)京0115执221号】、【(2022)京0105执2103号】、【(2022)京03执1003号】,详细内容分别如下:

(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2)京0115执221号】

1、《限制消费令》具体内容: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2年01月05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 执行你单位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田炳信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原因

公司已于2022年8月12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041),其中申请方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京0115民初5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人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执行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查询获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已就此案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2022)京0115执221号,具体内容如下:

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2民终117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

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案款21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9419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21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9419元、保全费50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2)京0105执2103号】

1、《限制消费令》具体内容: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2年01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北京晋阳恒泰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民事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

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田炳信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诉讼进展及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原因

原告北京晋阳恒泰广告有限公司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8月一审判决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75.10万元项目款及以325.1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财产保全费用。公司上诉后,于2021年12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京03民终18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因未履行给付义务,经申请人北京晋阳恒泰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2)京03执1003号】

1、《限制消费令》具体内容: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2年07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湖南天娱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田炳信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

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

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

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诉讼进展及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原因

公司已于2022年8月12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041),该案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出具《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初875号]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履行《民事判决书》判定的义务,原告湖南卫视商业运营发展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5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登记立案后对公司下发了《执行裁定书》[(2022)京03执1003号]。

公司因未履行给付义务,经申请人湖南卫视商业运营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纳入限制消费对象,对公司会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公司将积极消除上述负面影响。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正在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与执行申请人沟通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寻求最佳解决方案,争取尽快履行给付义务,或协商和解方案,尽快向法院申请撤销限制消费令。

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影响,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提示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2)京0115执221号】。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2)京0105执2103号】

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2)京03执1003号】

特此公告。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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