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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中环: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08

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就下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上述情况,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不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二、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本次变更公司董事的相关提名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根据对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黎健女士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变更董事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资格和条件。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项目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

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1)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对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2)为保证有关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相关承诺。有关承诺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相关内容合法、合规。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强调现金分红,保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繁杂,涉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决策、向交易所

进行申报等大量工作,为提高相关工作的推进效率,我们同意本议案相关事宜;同时,本议案事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议案事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陈荣玲 周 红 毕晓方

2023年4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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